树立怡和洋行的突出的地位。”(注:勒费窝:《怡和洋行——1842~1895年在华活动概述》,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104页。)甲午以后其在沪宁路上的争夺证实了这一点。
19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李鸿章还先后参预了津通铁路、关东铁路、芦汉铁路的借款交涉。其间他鲜明地提出了以路作押举借外债,“只有轻息借洋款,约二三十年就铁路余利分次清还,可无须关税作抵,此须朝廷作主,乃能取信外人,千载一时,舍此别无办法。”(注:《李鸿章全集》(二),电稿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81页。)而且数额巨大,芦汉初议时就主张借款1000万两。但因各方面的制约,均告流产。“洋款用之甚便,偿之甚难,殆非计得也”(注:《洋务运动》(六),第263页。),成为借款筑路的最大障碍。1889年12月,清廷正式颁布上谕,“请饬部拨岁款二百万,不借洋债,不购洋铁,用蒇全工”,明确否定了借债筑路。
1891年初,俄国、日本加强了在朝鲜的侵略活动,引起清政府的关注。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奏请清政府缓办芦汉铁路,先办关东铁路,并将户部岁拨二百万两改归关东铁路,由李鸿章负责。因户部所拨二百万两难以到位,致使工程缓慢。在此情况下,李鸿章通过驻巴黎参赞陈季同与奥商伦道呵交涉,伦道呵愿出库平银三千万两,年息四厘半。因形势所迫,奕kuāng@⑤态度明确,“以一气为妙,即非奥债不办”,并答应代为出奏(注:《李鸿章全集》(二),电稿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34页。)。另一方面,为慎重起见, 李鸿章也作了一些限制:其一,每年连本带利不得过二百万,这样偿还期约二十年,后修正为十六年。其二,借款合同由北洋大臣盖印画押,奏请旨准,无须另加别项保押之据。其三,奥商没有购料权,不得把持渔利。(注:《李鸿章全集》(二),电稿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35页。)对此,奕kuāng@⑤都表示赞同。
但是,很快事生枝节,奥商伦道呵提出二点额外要求:借款由特旨批准、代办一切借债物料。(注:《李鸿章全集》(二),电稿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302页。)这实际上是要求国家担保, 垄断工程建筑。李鸿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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