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晚清冯桂芬倡言养廉足“而后吏治始可讲”,他针对廉俸菲薄而愤慨质问:“(官吏)非本性之贪,国家迫之,使不得不贪也,……朝廷果知之耶,抑知之而故纵邪?”[(51)]当代美国著名学者巴林顿·摩尔也说“前工业社会”时期的中国,为解决官僚薪饷不足,又不“撼动整个社会的结构”,只好“靠允许官员或多或少地公开受贿来解决问题”[(52)]。既然如此,章太炎说:“珠申之帝,衒不加赋以示恩”[(53)],并痛斥“永不加赋”云云乃“外窃仁声,内为饕餮”亦不为无因了。
当然,清代贪风大盛的原因极其复杂,绝不是官员俸廉低一端所能解释清楚的。但通过探索俸薄背后隐藏着的更深刻的原因,无疑有助于对清代贪污问题的全面理解。搞清了桂芳所说的俸廉贬值与吏治的关系,再来探究他的第二层意思:“河工料价、军需口粮之属已多溢于例矣。”
所谓“例”,即历年经各部院(主要是工部)议准的夫、工、木、石、口粮等价格,一般称“部定例价”或“官发例价”,其细则俱载《会典事例》。乾隆年间因物料昂贵以致例价不敷而无法题销之事已屡见不鲜,只得于例价之外稍给津贴,而最多津贴至例价一半而已,即使如此,缺口仍然很大[(54)]。嘉庆以后,问题越发严重。嘉庆十一年戴均元以河道总督前往清江浦催堵智礼两坝并抢护顺黄坝埽工,了解到运土每方需价一千七八百文,较之例价每方8分银几高出数十倍;河员还诉说:“凡工料按例皆已不敷,焉能逐项加增,亦难请加至数倍及数十倍”,只得以“宽估实收,通融册报”相蒙混[(55)]。如何“宽估”,又如何“通融”,这里面自大有文章。
例价不敷非独河工而已。乾隆四十年浙江改筑鱼鳞大石塘,因工料物价“今昔不同”,原估银竟短缺约200万两之多,除皇上“恩赏”40万两,及查抄案等项下筹措数十万两外,不足部分由浙江通省官员自四十六年起每年各捐养廉1/4,分20年扣销银60万两,福建仿此分10年扣廉凑银30万两以弥补[(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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