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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清代 不加赋 及其对社会经济的影响

时间:2007-3-10 10:57:37  来源:不详
外钱粮250余万两、顺治亲政命抵额粮[(9)],及顺治末一度加征练饷、康熙即位予以“急停”[(10)]之外,应当指出的是,占“三饷”总额1/3的辽饷停征未久,即“以前项辽饷在万历年间加派,故复照旧派征”[(11)],也就是说,在实际执行中被停征的仅剿饷、练饷而已。

正是由于这一原故,顺治十四年命编《赋役全书》时谕称:“钱粮则例,俱照万历年间,其天启、崇祯时加增,尽行蠲免”[(12)],其“万历年间”,实指万历四十八年,这可举该谕旨中“九厘银,旧书未载者,今已增入”[(13)]为证。康熙二十四年至二十六年重修的《简明赋役全书》虽将顺治以来新增户口、田土增入,并删去丝秒以下尾数,但书成以后,“以九卿议旧书行之已久,新书停其颁发”[(14)]。据此,顺治十四年修纂的《赋役全书》所载万历四十八年“钱粮则例”及地丁原额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以后虽因户口、垦田增加而地丁总额逐渐上升,但就全国每年丁粮田赋而言,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还是力求恢复万历旧额的问题[(15)]。

至康熙五十一年谕定丁银总额,是“不加赋”的重要举措。此谕命以五十年丁册定为常额,“嗣后所生人丁,免其加增钱粮”[(16)]。五十二年《恩诏》重申此谕,并首揭“续生人丁,永不加赋”[(17)]。雍正初进一步将丁银额数摊入地亩。自是,清代地丁合二为一,成为严格意义上的田赋。

康熙的“永不加赋”虽专指丁银而言,但在逻辑上,很容易推出地亩尽管不断增垦而田赋亦当勒为定额的结论。大学士朱轼在雍正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奏陈地刑政事折”中即明言:“夫地丁二项本属一例,从前圣祖仁皇帝念生齿繁盛,特命编审之年,但查人丁、户口之数,不必加增丁银,着为定例。则民间田地正赋,既有定额,何用苛求?”[(18)]。朱轼此奏是针对雍正年间四川清丈滋扰及广西。河南报垦田地不实而发,他认为清丈、报垦之弊在于使小民增赋。新登极的乾隆完全接受了自己恩师的建议,立即谕禁虚报开垦,谕称:“名为开荒,实则加赋,非徒无益于地方,而并贻害于百姓也”[(19)]。廷臣遵旨将此谕之精神议定为“条例”,该例全文是:“各省丈量田亩及抑勒首报垦田之事,永行停止;违者,以违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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