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论!”[(20)]法律禁止清丈,意味着默认以往隐漏的地亩;法律禁抑勒报垦,则势必对新垦田土升科取宽容态度。乾隆五年修律,将此条例正式载入了《大清律例·户律·田宅·盗卖田宅》律文之后,终清之世,该例仍具有法律效力。
雍乾之际谕禁清丈、首报,影响极为深远。自此以后,清帝并不汲汲于如何迅速增赋,而更多的考虑是以提封之内现有之田养活日益繁衍的人口,对内地及边省新垦零星土地俱永远免其升科[(21)]。以此之故,乾隆以降,尽管田土大量垦辟,但从政府掌握的纳赋田亩而论[(22)],却不能得到真实的反映。且看下表:
明万历末至清代历朝全国纳赋地亩一览表[(23)]
皇朝纪年公元田地(单位:亩)
明万历四十八年(泰昌元年)1620年743931900
清顺治十八年1661年549357640
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607843001
雍正二年1724年723632906
乾隆十八年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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