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735214536
嘉庆十七年1812年791525196
咸丰元年1851年756386244
同治十二年1873年756631857
光绪十三年1887年911976606
就全国而论,清初至雍乾之际近一个世纪是逐渐恢复明万历末田赋原额的过程,此后一二百年间虽有增长,但幅度不大。再从各省纳税地亩来看,乾隆朝以后绝大部分省的纳赋田亩增长极微,个别省分甚至负增长[(24)]。总之,雍乾之际以后,政府掌握的纳赋亩数与实际耕地亩数之间越来越大的差距是由清廷既定政策决定的。概括地说,清廷的明令禁止各省清丈田亩及抑勒首报垦田,无异于默许旧有隐占地亩及新垦荒地不照例升科。易言之,清廷所关注的只是复所谓“海内殷富,家给人足”[(25)]时的万历旧额而略有加增的丁粮田赋水平而已,对全国耕地的家底并不想搞个一清二楚。
通过以上十分简略的考察,是不是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第一,“不加赋”作为清朝既定国策,有一个形成的过程,历朝执行情况亦不尽相同。“不加征”在顺治初提出,并一度加以实施,但并未严格贯彻;康熙承大乱之后,力复万历末旧额,并将丁银作为常数固定下来,是以有“永不加赋”之说;雍正年间有清丈、报垦之举,致使赋额有所增加;乾隆即位,确定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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