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家(这14家企业是:轮船招商局、开平矿务局、漠河金矿、天津电报总局、上海机器织布局、中国铁路公司、热河承德平泉铜矿、贵州青谿铁矿、云南铜矿、湖北织布局、纺纱局、缫丝局、制麻局、汉阳铁厂。参见孙毓棠《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一辑下。)。
在这些企业里,形成了官(中央政府、洋务官僚)和商(经营管理者、商董)的二方四角关系。
中央政府。在70至80年代,清中央政府还无法适应社会经济变动而相应地作出机构与政策调整,在这种情况下,1861年设立的原来是与洋人办交涉的机构——总理衙门就略改初衷,演变成洋务事业的“总管”。然而,作为洋务运动的总管,总理衙门这一机构又有种种局限:
总理衙门内部缺乏合理的专业化分工。既要领导那么大的工业化运动,却又没有一个专设的职能部门。它既管外交,又管洋务活动,这是应付新条件下国家职能变化的需要。但总理衙门的职能发挥要受当时权力结构的制约。它并没有能力驾驭地方实力派,因此它的作用也就主要限于顾问与传达,即向清廷最高统治者传递洋务派的奏议或奉旨复议,拿出同意或否定意见,还为洋务企业上奏请拨经费或代向外商购买机器武器。在这种情况下,它无法按工业化的要求制定规划,调整政策,更不可能为建立新的经济体制制定统一法规了。
以上种种,决定清中央政府在晚清工业化运动中所起的作用是极其有限的,它虽然充当了洋务官商体制的保护者的作用,却无法有力地领导工业化运动的发展。
洋务官僚。他们多为地方督抚大员,是洋务官商企业的创建者和控制者。他们对企业的控制,主要通过四个渠道:决定企业发展的大政方针与重大问题;直接操纵人事任免权;为企业提供垫款或借款;为企业提供减免税厘、专利等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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