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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商会与辛亥革命

时间:2007-3-10 10:57:39  来源:不详
、籍贯聚集在自己周围,同时各商会之间遇事即遥相呼应,协调行动,由此得以产生前所未有的“登高一呼,众山皆应之势”(《大公报》1905年7月2日;1911年11月4日。)。可以说,商会的出现和发展,是资产阶级成长为独立阶级队伍的重要标志之一。从此,他们不再以个人或落后的行帮形象,而是通过商会以社团法人的姿态登上历史舞台,将势力和影响层层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例如在苏州,商会即通过市民公社这一社会基层组织,一定程度地控制了市政建设与管理权。苏州市民公社以街道为行政区划,宗旨是“办理区域内公益、公安、辅助地方自治”(《苏州市民公社档案选辑》,载《辛亥革命史丛刊》第四辑,第72页。有关苏州市民公社的详细情况请见同辑所载章开沅、叶万忠《苏州市民公社与辛亥革命》一文。),所从事的社会活动在其章程中只笼统地记为清洁街道,通沟凿井,添置路灯及联合救火,研究消防等项事宜,但在实践中实则扩充到教育、慈善、交通、金融、税务、物价以至军需杂务等多方面,举凡“自治范围以内所当为者,而公社中人皆力为之”(《辛亥革命史丛刊》第四辑第55、43页。)。清末民初,苏州先后成立了20多个市民公社,均由商会出面呈报创办,仅有一个例外。不仅如此,各公社还以商会“综握商务机关,凡我商民均隶属之”为原则(《辛亥革命史丛刊》第四辑第55、43页。),视商会为其直接领导机构。凡有与官府交涉事项,公社即清商会代为呈转,官府遇事通常也经由商会转饬市民公社。很明显,苏州市民公社是具有一定自治权利而隶属于商会的基层组织。

  清末的上海虽未成立市民公社,但却有比较完善的管理城市建设的市政机构——城厢内外总工程局(后改名为自治公所),上海商会在这个机构中也拥有相当的势力。总工程局的领导权,基本上控制在商会领导人手中。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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