亡故绝原丁无可开除,累及族党里甲代为赔纳者”①。地处西南边疆的云南省,也因“贫人转卖田产,丁银仍留本户,以至拖累无休”。这些“无寸椽尺土”、“册载丁名”的劳动者,“至有一人而当数丁至十余丁者”,而且他们还往往“累世相仍,名曰子孙丁”。当时,全省“穷民受丁差之苦累者十之六七”②。
大批“无业光丁”无法忍受封建国家丁银的追比,只好被迫逃亡。雍正元年(1723年),山东巡抚黄炳在一份奏折中说:“惟查各州县中,往往有田连阡陌而全无一丁者,有家无寸土而承办数丁者,穷民在丰稔之年,已难措办,设遇歉收之岁,更无力输将,此东省之民所以易去其乡而不顾也。”③其实黄炳谈到的情况,早在康熙初期,有的地方巳十分严重。素称富庶的山东黄县,竟因“丁累”而“逃亡过半”。其中有的村社,“逃者十之九”,其余有“逃者十之六、七”、“十之五”,最少也“逃者十之二、三”④。陕西省自雍正元年(1723年)以来,虽曾“比年丰收”,但延安等府,“皆因丁银重累”,“复业者甚少”。他们不但“不得已逃者不敢来归”,甚至连“现在者皆云思去”⑤。
上述被迫逃亡的贫苦农民,不少人还背井离乡,流向边疆、山区、海岛,因为那些地区,封建势力相对薄弱、清朝政府暂时还无力编审户丁。直隶、山东、山西,陕西等省的农民,多往蒙古以及东北关外等地。据康熙末年估计,仅“山东民人往来口外垦地者多至十余万”⑥。在云南,“逃丁多归外蕃土司”⑦。他们有的流亡到兄弟民族聚居的地区,有的甚至被迫逃亡国外以求取生计。
明末以来,在江南等一些地区,随着商业、手工业的迅速发展,新兴城镇不断兴起,人口流动频繁,旧有的那套户丁编审制度,也愈益无法适应了。苏南的“吴中”之地,“土沃民稠”,“户口之册向多虚诡”⑧。浙江嘉兴府,“地狭民稠,居址无定,房多赁借,人多雇倩,负贩之子家无立锥,百工率处半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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