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籍,而欲按户核丁,按丁责赋,此必不可得之数也。”⑨钱塘县(今属杭州市)是浙江省会所在地,“四方之民朝东暮西,如鸟之飞、鱼之游,流寓多于土著,是以生齿之数无从核实也。”⑩有人还针对按丁编银的论调,专门为官府算了一笔账,“若夫赤脚光丁,存亡靡定,毋论远走他乡,即如省会之民,湖墅之去江干计数十里,原在湖墅者忽徙江千,应纳丁银不过钱许,而见年催往一次,脚力饭食足抵一丁之银,倘往催不应,势不得不
注释:
① 王如玖:乾隆《直隶商州志》卷六,·《田赋志》,附:《以粮载丁原案》。
②《皇清奏议》卷二十五,杨名时:《条陈地方事宜疏》。
③《朱批谕旨》,雍正元年六月初八日山东巡抚黄炳奏。
④ 李蕃:《雪鸿堂文集》卷一,《编审均徭序》。
⑤ 洪蕙:嘉庆《延安府志》卷三十七,《文征》三,《奏疏》,岳钟琪:《请减丁银疏》。
⑥《清圣祖实录》卷二百五十,康熙五十一年五月壬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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