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清奏议》卷二十五,杨名时:《条陈地方事宜疏》。
⑧ 邵大业:乾隆《昆山新阳合志》卷第六,《户口》。
⑨ 吴永芳:康熙《嘉兴府志》卷之九,《户口》。
⑩ 魏螈:康熙《钱塘县志》卷之六,《户口》。
赔纳矣!”①说明按丁编审的办法,在某些地区不但适应不了当时已经变化了的现实情况,而且在经济上对封建国家也无所裨益。
事实已经很清楚,赋役制度中的丁银编征的做法,除了因地主豪强的隐漏诡挂和封建官府的放富差贫,使其不断遭到破坏以外,也越来越感受到由于商品经济发展;新的社会因素增长对它的冲击,而这都破坏着封建秩序的稳定,不能不引起清朝统治集团中人们的关注。进一步改革或废除征收丁银,已经日益成为统治阶级内部不少人议论或注意的中心了。
人们议论或者要求改革丁银编征制度,实际上也就是要求继续沿着明代一条鞭法以来,某些州县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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