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征收以货物税为主,通行舟船处兼征船税;工关专税竹木,但在商旅辐辏之地也税船、货。税则由户部颁定,刊之木榜于关口孔道。货税税率自雍、乾以后为值百抽五,但实际上各关往往有自定税率,且有同为一关而各征税口岸税率不同者。正税之外,另有种种附加征收,如盖印费、单费、验货费、补水费、办公费等等,名目及征率多由税吏擅自规定,各关不完全相同,有时附加征收远超过正税。船税通称“船料”或“梁头税银”,一般按船只的梁头大小征收,也有按舱或桅封计征的。商船过关、出洋,或船、货并征,或只税其一,情形不同。商人贩运米谷往受灾地方赈粜,某些官运物品如各省鼓铸所用之铜铅、官仓营汛所籴之米谷,以及商民随身携带或船载常用零碎物品,例得免税。
清前期对于来华贸易的外国商船、货物,在指定的贸易口岸征税。初设有粤海、闽海、浙海、江海四关,开于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并颁布有海关征税则例。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以后,对外贸易限定于广州一地,遂只剩粤海一关仍征洋货入口关税。
关税在清初不十分受重视,康熙时年征额不过100多万两。雍、乾以后,考核渐严,各关不但报解“正额”,而且报解“盈余”,亦定以额数。又定收入比较之法,初为与上年比较,乾隆四十二年(1777年)改为“三年比较”,即以当年收数与前三年收数最多的年份比较,若有短绌,由关员赔补(此例于嘉庆初停止)。乾隆以后,每年解部关税户关为400余万两,多时达到500余万两,工关为40万两上下。各关巧立名目溢额私征不报部者不在其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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