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首页 | 中国历史 | 世界历史 | 历史名人 | 教案试题 | 历史故事 | 考古发现 | 历史景点 |
相关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 历史千年 >> 中国历史 >> 清朝历史 >> 正文
试论清代前期铺商户籍问
清代前期抑商问题新探
清代前期的民商
对清代前期政府作用的几
清代前期的商业资本
清代前期商品流通的运道
清代前期的市镇
清代前期棉花、棉布的运
清代前期税则制度的变迁
清代前期对商品流通基础
最新热门    
 
清前期财政概述

时间:2007-3-10 10:58:13  来源:不详
、湖南、广东等省共岁解渔课2.4万余两。又沿海地方除征额课外,对出洋渔船由钞关征收船料。

 

4、茶课

清前期在陕、甘等边地仍行茶马法,储官茶以易番马;内地行商茶,官给引征课;此外有贡茶,供皇室内用。商茶行于江苏、安徽、浙江、江西、湖北、湖南、陕西、甘肃、四川、云南、贵州等产茶省份,各有额引;有的在额引外另销余引、备销引。引票由户部颁给,各省年办年销,残引缴回户部。茶商买茶运销须赴官领引,销有定域,略如盐法。茶引有行销引,有坐销引;四川另有腹引(行于该省腹地)、边引(行于边地)和土引(行于土司地区)之分。每引一道配茶百斤,另有附茶,以补耗折;不足百斤谓之“畸零”,别给由帖。凡贩私茶、假茶、伪造茶引及私与外国人交易者,皆按律科罪。茶课按引征收,包括课银、税银、纸价银等。各省茶课,陕甘及四川为专案奏销;江苏、安徽、浙江由所过关津验引征收,归入关税造报;江西、湖北、湖南、贵州归入杂税;云南归入田赋。其余不颁茶引省份,听民运销,惟过关征税,或略征落地税,所征不列于茶课。

 

 << 上一页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 下一页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Copyright 2006-2009 © www.lsqn.cn All rights reserved
历史千年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