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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前期财政概述

时间:2007-3-10 10:58:13  来源:不详
。后又改为由户部颁给,收入亦命解部。牙帖定制五年一换,政府除收取帖费外,另按牙行资本及营业情况分等按年征税,通常分为上、中、下三等,但税则各省不同。例如在江西,上则每年征税三两,中则二两,下则一两。而在湖北,汉口等镇上则征二两,中则征一两,下则征五钱;僻邑村镇则上则征一两,中则征五钱,下则征三钱。

 

9、当税

又称“典税”,为当铺的营业税。清制,各省民间开设典当,呈地方官转详布政司给帖以为营业凭照,按年纳税,是为当税。当税税则各省不同,又依当铺等第而区分,最低的年纳银二两五钱,最高的纳五两。

清前期杂赋税目不少,但大都所征无多。乾隆以后,杂赋税课报解户部者每年总共100多万两。

 

(五)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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