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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前期财政概述

时间:2007-3-10 10:58:13  来源:不详
河工之外,江浙海塘工程也每年需费不少。海塘岁修于每年大汛后进行,经费由江浙二省拨解,工竣由该管地方官申报督抚咨部题销。雍正、乾隆时大力整治江浙海塘,经常一处工程之费即达千数百万两。

清代凡兴建工程由工部管理。在京工程由各衙门报工部勘估兴办,工价银超过50两、料价超过200两者奏请皇帝批准,工、料超过1000两者奏委大臣督修。各省工程在1000两以上的,工部有例案可循者随时咨报工部,年终汇奏;无例案可循者则须先经奏准,再造册报部审核估销。工程经费有定款、筹款、借款、摊款四种情况:“定款”为指定动用的款项;“筹款”指定款不足或向无定款时于别项钱粮内动拨款项,交商生息及酌留地租、房租备用也属此类;“借款”为临时酌借某种款项,事竣分期归还;“摊款”为民修工程先由官府垫款兴办,工竣后摊征归款。各项工程均规定有保固期限,未到限期损坏的由负责官员赔修。

   

(七)采办和织造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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