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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前期财政概述

时间:2007-3-10 10:58:13  来源:不详
6)矜罪囚。京师及各省监狱囚犯,例给口粮及灯油、柴薪、盐菜、冬衣、药饵等项费用,死者另给棺木。雍正以后,各省相继奏定囚粮及各项费用给发标准。乾隆时,定发遣军流及递解人犯口粮定额。囚粮经费多在赃赎及存公银内动支,年底造册咨送刑部,转咨户部核销。

7)抚难夷。对于遇风漂流至内洋海岸的外国人,由该地督抚督率有司抚恤,动用存公银赏给衣粮,助其修理舟楫,使其能安全回国。

保息经费是各地方的经常性支出,大都有一定的数额或规定标准。动用款项一般也是固定的,或在正项钱粮内动支,或于生息款(发官款交商生息)内解决,也有的来自于士民捐助。

   

2、救荒之政

指发生自然灾害情况下的社会救济。清制,凡地方遇灾,地方官必须迅文申报,督抚一面奏闻,一面委员会同地方官踏勘灾情,确查被灾分数,在规定期限内题报,以作为国家推行荒政的依据。荒政措施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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