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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前期财政概述

时间:2007-3-10 10:58:13  来源:不详
邀议叙的,各治以罪。乾隆四十一年(1776年)规定:绅衿士民于歉岁出资捐赈者,准亲赴布政司衙门具呈,听其自行经理,事竣,督抚核实题报。常平、社、义等仓,也都分别定有劝捐条例。

上述措施互相补充,遭逢重大灾荒时往往同时实行,因之而支出者即为救荒经费。救荒与保息不同,一是开支浩大,二是没有固定数额,支出多少视灾情而定。救荒经费一般由地方库储支出,事竣奏销,但也常由户部特拨专款,还往往截留漕粮。清前期,救荒是国家一项大的支出,几乎年年都有,往往动辄花费白银数十万两乃至数百万两。

 

四、收支大势

   

(一)顺治至康熙前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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