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婴儿,官设育婴堂以养育之,长大后准士民收养;本家有访求者,核实后准许归宗。育婴堂之设,在京师者建于康熙六年(1667年),以后各省也大都设立[30]。育婴堂经费,或给官帑置产,岁取租息,或在指定款项内动支,主要用于乳妇工食及医药等项。
(3)收羁穷。顺治十年(1653年),京师五城设栖流所,以司坊官管理,收留贫病无依之流民,日给钱米,冬给棉被,病者扶持之,死者棺瘗之,费用从户部关支。又五城自每年十月至次年三月设粥厂煮赈贫民,用米由通仓关支。京师之外,各省地方亦有栖流所及粥(饭)厂之设,主要是在隆冬季节收留、赈济贫病流民,春暖则资遣之。各地的普济堂亦多收留此等穷民。
(4)安节孝。节孝妇女无遗孤或贫无以自存者,令地方官给口粮以养之,每年将动用款项、数目造册报户部。
(5)恤薄宦。乾隆元年(1736年)定例:各省县丞、主簿、典史、巡检等微员离任而无力回籍者酌给路费,身故者给归丧之费,每年造册报销。十年又定:各省教官原籍相隔本地五百里以外,实系艰窘者,一例赏给路费。州县以上官之贫乏者也有给路费的,但属例外施恩,费用不在存公银内动支,而于同府或通省养廉内捐给[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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