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为社会救济支出,时称“赏恤”。清代的社会救济分为两类,一类称“保息之政”,另一类称“救荒之政”。这两类救济的施予对象和制度规定不同,经费支出的特点也不同。
1、保息之政
保息之政是对鳏寡孤独、残疾无告、弃养婴儿、节孝妇女等社会特殊群体之人的救助和抚恤。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恤孤贫。清前期,自京师至各省,凡通都大邑,普遍设立养济院,以收养鳏寡孤独、残疾无告之人,有额设的口粮银米及冬衣等项生活供给。各省收养孤贫人数,乾隆以后皆有定额,多的数千名,少的四五百名,浮于限额收养者为“额外孤贫”。孤贫供养有规定的动支款项,每年将支用情况造册送上司查核。官设养济院之外,另有由官绅士民捐建的民间此类机构,其经费自行经理。
(2)养幼孤。对于被遗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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