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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前期财政概述

时间:2007-3-10 10:58:13  来源:不详
钱粮,令其往灾区运粜,所得利息,商人自取,官府只于米价平后收回原本。

8)兴土工。在灾荒年景,由地方官相时地之宜,发官帑兴作工程,召集饥民佣赁糊口,以此作为赈济的一种方式,亦称“以工代赈”。以工代赈工程的工价一般按半价给发,但也有时准给全价,如乾隆十六年(1751年)有谕旨说:嗣后一般以工代赈工程,工价仍循往例(指半价);但“若实系紧要工程,亟应修作,自又当照原价给与”[39]。工程完竣,督抚将所济饥民人数与所费工筑之数疏报,户部覆核准销。

9)返流亡。对灾年饥民外出逃荒,清统治者的基本政策是尽量防止,规定地方官于灾后即应出示晓谕,令其毋远行谋食,轻去乡土。已经外出者,则令所过州县量行抚恤,并劝谕还乡,以就赈贷,称之为“返流亡”。雍正时,制订有对外来流民的留养则例,规定各地方于冬寒时动用常平仓谷赈恤外来流民,至春暖再动支存公银两资其返籍。但这个制度实际行不通,且多弊端,故自乾隆以后,除对老弱无力者仍予留养、资遣外,对一般投奔亲故或往丰收地方觅食者,并不强制执行。

10)劝输。灾荒之年,政府鼓励官绅士民出粟出银助政府救荒,视其所输多寡,官予加级纪录,民予品衔或花红匾额旌奖,名之曰“劝输”。捐输条例各朝不尽相同,大体上,捐米谷至数百石,官即可以纪录加级,民即可以顶戴荣身;捐数少者,给予花红匾额。雍、乾以后定制:灾后,地方官即应将捐输银米及出资运粜、助官赈饥、施舍医药等等的官绅士民名单和所输银米数核实造册,申报督抚,少者旌奖,多者疏闻议叙;地方官不行核查及勒派报捐、侵吞渔利或以少报多、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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