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首页 | 中国历史 | 世界历史 | 历史名人 | 教案试题 | 历史故事 | 考古发现 | 历史景点 |
相关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 历史千年 >> 中国历史 >> 清朝历史 >> 正文
试论清代前期铺商户籍问
清代前期抑商问题新探
清代前期的民商
对清代前期政府作用的几
清代前期的商业资本
清代前期商品流通的运道
清代前期的市镇
清代前期棉花、棉布的运
清代前期税则制度的变迁
清代前期对商品流通基础
最新热门    
 
清前期财政概述

时间:2007-3-10 10:58:13  来源:不详
1)救灾。遇到川泽水溢、山洪爆发及地震、飓风等突然性灾害,以至淹没田禾,损坏庐舍,死伤人畜的时候,政府采取紧急措施救助,谓之“救灾”。救灾自乾隆以后有一定成规。如直隶的水灾救济定例规定:水冲民房,全冲者,瓦房每间给银一两六钱,土、草房每间给银八钱;尚有木料者,瓦房每间给银一两,土、草房每间给银五钱;稍有坍塌者,瓦房每间给银六钱,土、草房每间给银三钱;瓦、草房全应移建者,每间加给地基银五钱,每户不得过三间。淹毙人口,每大口给银二两,小口给银一两。[32]地震、飓风等灾一般比照水灾例办。实际执行中,也常有奉特旨不拘成例的情形。

2)蠲免。荒歉之岁,按照灾情轻重,免征部分额赋,叫做“蠲免”,也叫“灾蠲”,以别于因国家庆典、皇帝巡幸、用兵等等而实行的“恩蠲”。蠲免之实行与否及蠲免多少,根据被灾分数确定。顺治时规定:被灾八分至十分,免十分之三;五分至七分,免十分之二;四分,免十分之一。康熙十七年(1678年)改定:五分以下为不成灾,六分免十分之一,七分以上免十分之二,九分以上免十分之三。雍正六年(1728年)命增加蠲免分数,遂再改为:被灾十分免十分之七,九分免十分之六,八分免十分之四,七分免十分之二,六分免十分之一。乾隆元年(1736年),命被灾五分亦免十分之一。此后遂成定制。常例之外,因灾情较重,也时有特旨全蠲或增加蠲免分数的情形。凡蠲正赋,随征耗羡相应蠲除。如题准蠲免时额赋已征,应免之数在下年征收时扣除,名曰“流抵”。漕粮非奉特旨,例不因灾蠲免。此外,因蠲免只及田主,不及佃户,康熙时特别规定:田主遇灾蠲免,“照蠲免分数,亦免佃户之租”;后改定为:“业户蠲免七分,佃户蠲免三分”[33]。

 << 上一页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 下一页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Copyright 2006-2009 © www.lsqn.cn All rights reserved
历史千年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