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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前期财政概述

时间:2007-3-10 10:58:13  来源:不详
等,其数额高于俸银。乾隆以后,在京文职于应得正俸外,另加增一倍赏给“恩俸”。

在官俸外另给养廉银是雍正以后实行的制度。清初因官俸低,地方官普遍在田赋正额外加征耗羡,以其盈余各级朋分,大部分入于私囊,虽不合法,但中央政府予以默认。雍正二年(1724年)以后各省实行“耗羡归公”,各级官员在原支正俸外按官位高低加给数额不等的津贴,谓之“养廉银”。养廉银的数额各省不同。大体上,总督、巡抚岁给12万两,以下布政使、按察使、道员、知府、知州、知县等按级递减,知县少的给500600两,多的达2000两。养廉制度最初仅实行于各省文职,后来八旗及绿营军官也先后得到养廉。

乾隆时期,全国文、武职养廉银支出约为每年400余万两,俸、廉总数则要超过500万两。

 

(三)行政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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