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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前期财政概述

时间:2007-3-10 10:58:13  来源:不详
 

捐输或称捐纳,也是清代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清代税收,无论田赋地丁还是盐课、关税,大都有固定岁额,很少变动。然而国家的岁出除经常性开支外,还常有临时支出,如遇用兵、赈荒或兴办较大工程时,都要额外支出经费。逢此种情况,“岁入有常”的清政府通常采取两种办法应付,一是动用以往的财政节余,再就是依靠捐输。

所谓“捐输”就是让有钱人出钱买官,即国家卖官鬻爵。捐输有暂行事例和常例报捐两种。“暂行事例”系因军需、赈荒或兴办工程特开之捐例,因事而开,期满或事竣即停。“常例”是可按定制随时进行的捐纳。清代自乾隆以后,凡俊秀或文武生捐纳贡、监,官员捐升衔、加级、纪录或捐请封典,以及平民捐职衔或捐请封典等无关铨政者,各有定例,可随时报捐。捐输有按报捐者的身份及所捐职衔等级高下明定的捐额,或以银捐,或以谷纳。例如康熙七年(1668年)以“赈灾”为名所定捐例:“满洲、蒙古、汉军并现任汉文武官弁捐银千两或米二千石者加一级;银五百两或米千石纪录二次;银二百五十两或米五百石纪录一次。进士、举人、贡生捐银及额出仕时,照现任官例议叙。生员捐银二百两或米四百石,准入监读书。俊秀捐银三百两或米六百石,亦准入监读书。富民捐银三百两或米六百石,准给九品顶戴;捐银四百两或米八百石,准给八品顶戴”[21]。报捐可在各省,亦可直接纳银于户部,户部有专门机构捐纳房主持其事。捐银及额,吏部发给执照,捐贡、监者并发给国子监监照。捐官有一定限制:文职捐途自小京官至郎中,未入流至道员;武职自千、把总至参将。捐纳官不得分用于吏、礼二部,道府不得授实缺正印官。

清代自康熙初为平定三藩筹饷而大开捐例(此前也有,但范围不广),历朝沿行。乾隆以后更有了常捐,捐输乃成为国家财政不可缺少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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