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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前期财政概述

时间:2007-3-10 10:58:13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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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落地税

向入市商货所征之税,沿自明代,税款充地方公费。最初征无专法,附于关税则例,由地方随时随地酌收,往往征及箕帚薪炭鱼虾菜蔬之微,且东市已征,至西市又征,极为苛扰。雍正十三年(1735年),谕令落地税只准在府州县城人烟辏集,贸易众多,官府易于稽查之地征收,乡镇村落之征一律禁革。

 

8、牙税

征于牙行的税收。清制,经营牙行者由政府颁给牙帖作为营业凭照,是为“官牙”;否则为“私牙”,私牙有禁。牙帖有额数,初由地方给发,州县往往私增帖数,致市井奸牙藉帖把持贸易,商民苦之。雍正十一年(1733年),令各省核定牙帖额数,报部存案,不许随意增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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