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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前期财政概述

时间:2007-3-10 10:58:13  来源:不详
,各省的淤地租、滩地租等,也是这一类收入。

 

2、芦课

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等省滨江沿湖之地有大片官有芦洲,招佃纳课,是为芦课。芦洲有坍涨,除随时报官勘丈外,另定制五年一丈,称“大丈”。规定以涨补坍,补时先尽有课坍户,有余再补无课之田,再有余则招民认垦,按则升科。若涨不抵坍,可按数免除课银。芦课初由户部专差司员主之,后改归地方官征解。凡芦洲之清丈、升科、招租各事,谓之“芦政”。

 

3、渔课

从明代继承下来的对渔业的课税。明代设河泊所以税船舶,兼征渔课。清代裁革了绝大部分河泊所,只在广东等省的个别地方保留数处,渔课主要是由各州县征收,渔户按定额摊缴。摊丁入地以后,部分省渔课归入地丁。渔课一部分留为地方公用,一部分报解户部。乾隆时,江苏、安徽、江西、福建、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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