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怀挟私忿,稍滋事端,以杜流弊而消乱萌”[⑦]。
但是,应该指出,这一主张的实际结果远不会如此简单。义和拳一类组织由于与白莲教 有着说不清、道不白的历史关系而长期被严禁,该组织有着较大的社会破坏性,其特殊的活动方式和组织形式也决定其很难接受政府改造并朝着有利于秩序的方向发展。张汝梅欲用其加强基层政权力量岂非缘木求鱼,其设想除了在客观上解除了对该组织的*,为其释放力量提供了渠道,结果恰恰是反洋教力量的加强,“调和民教”根本无从谈起。
同时,山东巡抚已经开始在实际工作中护民抑教,并产生了一定的影响。19世纪末山东民教纠纷不断,当与此有一定关系。山东的教民感到了压力,但这种压力通过外国驻华公使又转变成了对清中央政府的压力。军机处、总理衙门对张汝梅以及后来的毓贤发出了告诫:
疆臣办事,总须为国家通筹全局,期无后患,不宜顾一时毁誉,率意径行,是为至要。[⑧]
不必因其习教,故存嫉恶之心,庶彼此相安无事,遇有词讼,无论教不教,地方官总应一律持平办理,毋得稍涉歧视。[⑨]
我们找不到任何材料说明中央的旨意对山东巡抚产生了多少影响,更何况中央在这一问题上也存在着分歧,加之晚清时代中央对地方的影响本就有限,所以,山东巡抚们有着充分的理由漠视中央的指示。
笔者认为,山东巡抚对民教纠纷的分析和认识反映了当时列强侵略的事实,对日益尖锐的民教矛盾起了火上浇油的作用,结果在客观上有利于义和团运动的发生、发展。
那两篇引用率颇高的奏折堪称是反洋教运动中的“经典”性文件,其中关于民教纠纷责任的归属,两折都缺乏具体的列举和量化的分析,即使仅从字面上看,就给人以绝对化和“一刀切”的印象。诚然,帝国主义的侵略及教士、教民的蛮横不容否定,但这是当时中国社会面临的普遍问题,为何偏偏在山东引发了如此严重的事态?这不能不令人深思。再者,也不能忽视这样两个问题:1、在19世纪末的山东,信教的中国人只是社会上的少数,而凌轹乡党、欺侮平民者又是教徒中的少数;2、中国教徒多为平民,而反洋教的领导、组织者则往往是地方绅士。这样一来,就应承认山东巡抚的分析难免阶级和文化上的偏见。
当时,中国人民一旦入教,即面临着来自乡里的歧视[⑩],在这种情况下,无论外国教士,还是中国缙绅,都起了挑拨民教关系的作用。李秉衡、张汝梅的这种认识的结果也只能是如此。
如果用这种认识来指导工作,就会出现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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