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早提出“会匪区别”政策的是江苏官员徐州道阮祖棠。他对解决大刀会问题,认为应“只论匪与不匪,不问会与不会,为之匪会划清,藉安反侧”(《教务教案档》第152页。)。阮祖棠的“会匪区别”主张最初没有得到有力的反响。山东巡抚李秉衡在镇压大刀会时,虽然已经对“杆匪”和“会匪”采取了有所不同的镇压方针,对“杆匪”进行残酷镇压,对“会匪”则采取较为温和的措拖,但还没有承认或默许拳会的存在。直到1899年夏秋之际,山东巡抚毓贤才开始在镇压拳会的过程中实行了“会匪区别”的政策。当陈兆举的红拳于济宁一带掀起反教会斗争时,毓贤致函总理衙门说:“平民学习拳棒,多系自保身家。惟前受教民欺讹太甚,加之外来匪徒乘机煽惑,遂各怀报复之心。”(《教务教案档》第6辑第1册,第152页。)朱红灯的神拳起事以后,他更明确地说:“山东民情强悍,因屡受教民欺侮,积不能报,多习技勇自卫身家,其事容或有之。至于聚众逞凶,只是外匪乘民教不和,从中挑衅生事,”把发动反教斗争的拳民说成是“冒称大刀会、义和拳等名目”的“外来游匪”(《筹笔偶存》,第41页。)。与毓贤的这一手法相适应,一些地方官的禀报中也把反教斗争归之于“假托”拳会的“外来匪徒”。
和李乘衡的“会匪区别”方针相比,毓贤的办法显然更进了一步。他不仅认为应对会与匪区别对待,而且否认拳会是反教会斗争的组织发动者。其目的一是要以镇压“外匪”的名义阻止反教会斗争的大规模展开,一是要避免过分损伤人民反教会势力的热情和力量,把拳会的活动限制在官方允许的范围,即做为当地一般平民自卫身家、对抗外国教会势力欺凌的有组织的力量而存在。毓贤曾对其下属说过:“民教互闹之案,不得专以匪论。”(《山东义和团案卷》上册,第13页。)在上奏清廷的奏折中,他也说:“(民教)结怨既久,仇衅愈深,外匪乘机构煽,以报怨复仇为名,因此闹教生事。其中固难保无被诱之拳民,然亦有拳民绝不与闻者,固不能概诬拳民以闹教之名也。”(《义和团档案史料》上册,第40页。)他在给直隶总督裕禄的电报中,更明确地表示:“(拳民)凡安分者、自保身家,原不禁止;若真有捉人勒赎、抢掠无忌等情事,亦即派队查拿。”(《义和团运动史料丛编》第2辑,第44页。)这里应当指出,毓贤所说的自保身家,并不仅仅包括防御匪盗,而主要是指抵制教会势力的欺压。
“会匪区别”之外,山东官府在对聚集起来进行大规模反教活动的拳会进行镇压时,还采取了“惩首解从”的政策。李秉衡在镇压拳会时,就采取了对为首者予以查拿,而对一般会众则晓谕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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