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的做法。毓贤在镇压反教斗争时,同样也采取“惩首解从”的方针。他多次命令其下属,在处理拳会时,对于那些久受教民欺凌的平民,要“分别良莠,悉令解散”(《筹笔偶存》,第42页。)。实行这种惩首解从政策,不只是因为拳民人数众多,“如不分别查办,诚恐株累太多”(《筹笔偶存》,第45页。);也不只是因为担心百姓“一旦不能忍受,势必挺而走险,溃川决防,不可收拾”(《教务教案档》第6辑第1册,第241页。),也包含有维护拳民的力量以抵制外国教会势力的过度膨胀的目的。
除“会匪区别”和“惩首解从”政策,山东官府在镇压拳会反教会斗争时,还采取了“改拳为团”的政策。
“改拳为团”政策的正式提出见于张汝梅1898年6月30日的奏折。在这道奏折中,张汝梅首先把直隶山东交界地区的义和拳说成是咸丰、同治年间创立的乡团义和团,接着又根据地方官员提出,经藩司张国正、臬司毓贤会审的“化私会为公举,改拳勇为民团”的建议,决定“督饬地方官吏剀切劝谕,严密禁查,将拳民列诸乡团之内,听其自卫身家,守望相助”(《义和团档案史料》上册,第16页。)。张汝梅的这道奏折,对认识反教会的民间拳会的性质及其与清政府的关系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历来为研究者所注意。近年的有关研究正确地论证了义和拳并非乡团,并指出了张汝梅奏折的自相矛盾之处。然而,就研究清政府与义和团的关系来说,张汝梅奏折的重要性,并不在于它是否反映了义和拳的真正起源,而在于它所表现出来的山东官府在如何处理反教会的拳会问题上的态度。据张汝梅称,义和拳即义和乡团的一段话是地方官李恩祥、洪用舟,曹倜的禀报。但东昌府知府洪用舟在6月8日的禀报中只是说:“梅花拳本名义和拳。直东交界各州县地处边疆、民强好武,平居多习为拳技,各保身家,守望相助,”(《教务教案档》第6辑第1册,第236页。)并未提及它与乡团义和团的关系。由此来看,仅仅二十几天以后的张汝梅奏折中的那件曾经毓贤、张国正“会详”的禀报,在很大程度上是有意地歪曲了历史事实,制造了义和拳即乡团的虚假报告。很明显,山东官府的这利做法,是为其改拳为团政策提供依据,以加强其说服力,取得清廷的批准。
改拳为团政策得到清廷批准后,成为山东官府拳会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在这个问题上,以往的研究多注意了对义和拳到义和团名称演变的考察,而对山东官府改拳为团政策的实际执行情况注意不够。有的论著仅仅根据张汝梅奏折认为,山东官府的主张是取缔拳民组织,将其成员编入乡团,而不是要把拳会组织纳入官方控制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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