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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政府的政策与义和团运动的兴起

时间:2007-3-10 11:01:01  来源:不详
。且不说拳会本身并不是隶属关系非常严密的组织,把拳会成员编入乡团与把其组织改编为乡团、纳入官方控制之下之间实在没有根本的矛盾;并且在实际上,不仅存在着把拳会成员编入乡团的情况、如平原县令蒋楷在处理该县拳会时,“即令强壮者归入团练”(《山东义和团案卷》上册,第7页。),而且山东巡抚毓贤也曾公开命令其下属将拳会组织改编为乡团。他在一份奏折的草稿中说:“其所立乡团,自经奉旨筹办保甲团练,奴才即扎饬地方官认真稽查,凡属私团,概行归官督率办理,以杜流弊。”(《筹笔偶存》,第42页。)这里所谓的“私团”,指的就是拳会一类民间组织。可见,改拳为团,把拳会组织纳入官方控制之下不只是山东官府的主张,也是其实际执行的政策。

  与改拳为团相关的另一问题是毓贤是否曾承认拳会为合法组织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平原县令蒋楷的两则记载相当重要。其中一则是他在《平原拳匪纪事》中所说的:“于是五月间,上请示通禁之禀。……禀上,署按察史吉观察灿升、济南卢太守昌诒,均批如禀示禁。……而抚批久不下。”(《义和团》第1册,第354页。)另一则是他于九月初给毓贤的禀文:“……第恐外匪煽动,遂复具禀示禁,当蒙允准施行。……现蒙宪示谕禁拳厂,……已经卑职各处张贴。”(《山东义和团案卷》上册,第7页。)对这两则史料,有的论著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武断地认为前一则史料并不可信,并部分地根据后则史料,认为毓贤在朱红灯起义前并没有承认拳会为合法组织。实际上,仔细考察这两则史料,我们会发现它们并不矛盾。两则史料互相印证,只能得出这样的结论:毓贤出示谕禁拳厂是在九月初,而在五月至九月间,“允准施行”禁止拳厂的是吉灿升和卢昌诒。至于毓贤九月以前对拳会的态度,倒是确有一则档案史料可资参考。八月下旬,山东兖沂曹济道彭虞孙在给总理衙门的信中说:“(拳会)阳谓自卫身家,实则寻教构衅。……时奉文举办团练,当轴韪其义举,不加深察,一视同仁,意谓寓兵于农,正可备御侮之选。故有练习技勇保卫身家例所不禁之示。小人得逞其志,何所惮而不为。……大府之意见参差,僚属之奉行泄沓,上下扞格。”(《教务教案档》第6辑第1册,第444页。)这则史料不仅证实了蒋楷《平原拳匪纪事》的记载,也说明了毓贤在朱红灯起义前对拳民练拳习武并不禁止、甚至加以倡导的态度。当然,毓贤并没有公开承认拳会组织为合法组织,因为清政府自甲午战后三令五申要山东官府禁止大刀会、义和拳等名目的各种拳会,毓贤不可能明目张胆地违反朝廷旨意。但对于组织松懈、练拳即拳民的拳会来说,允许练拳习武已足以表明官府的态度了。因此,如此之多的教会和非教会的记载都把毓贤描写为拳会的保护者,并不是毫无根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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