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的对没有土地的佃户阶层的直接统治,而把这种权力公然交给了乡绅地主。同时,这种包含了“役”在内的新“赋”,正如通常所说的“赋由租所出”那样,作为地租的一个组成部分的性质更加突出了。于是,清政权更加“地主政权化”了,清朝也就成为“历代集权国家中最具地主政权实质的朝代”。[49]
对于“乡绅统治论”,一些学者赞同,也有一些学者提出批评和疑问。小山正明指出,“乡绅统治”论关于乡绅统治的权力发源不明确[50]。足立启二指出,“乡绅统治”论所认为的具有官僚身份的人引起土地集中本身并非到了明末清初才出现的,主张通过商业性农业的大范围深入研究去寻找确凿的证据[51]。藤冈次郎则认为“乡绅统治”论有如下问题没有阐释清楚:既是乡绅统治的根源又是其核心的“优免特权”,与其它时期的尤其是唐代的特权“官人”身份有何区别?官人和乡绅到底有何区别?“清朝地主政权化”实际上并非*权力之变化,确切地说应该看作是统治体制的改组。[52]
高桥孝助也对“乡绅统治论”所认为的以“乡绅土地所有”为基础的“乡绅地主”,超越了直接的土地所有,可以说是作为“超越地主的地主”,达到了对以自耕农为中心的其它阶层的统治这一观点进行了批判,认为清朝国家并非是惟独依靠地主、只维护地主利益的地主政权,而是以小土地所有为基础,其中央集权的专制统治成为可能;在解释“乡绅统治”所形成的原型结构的地区时,重田德只考察了地主佃户制发达最典型的江南三角洲区域,所以显然缺乏完整性;虽然乡绅统治论不仅包含地主佃户制,而且尽量包含一直延续下来的自耕农,但是不能说重田的研究结果未必把自耕农作为专制统治的独立因素而看待。[53]
吴金成认为,“乡绅统治论”正如重田德所说的那样,“整个论点的确证和总括还需进一步深入研究”,因此该理论尚处于“假说阶段”。在“乡绅统治论”里,自耕农“不断分解和以再生产延续到最后”的事实虽然占重要比重,但自耕农为什么能延续?而
<< 上一页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