且连中小地主也衰退的情况下自耕农为什么能够再生产?对这些问题还需进一步研究。[54]
森正夫也对“乡绅统治”论作了系统评述,指出其存在如下问题:
(1)“乡绅统治”论不是把“乡绅”作为“经济范畴”,而是作为“*社会范畴”使用的,其基本观点是“乡绅统治”不只是基于土地所有而进行的,还通过“经济以外的关系”对以自耕农为中心的各阶层进行统治。然而按照重田德体制化“乡绅统治”的逻辑,作为“乡绅统治”体制化具体标志的地丁银的施行,恰恰只是说明乡绅地主对佃户统治获得国家的认可,并不能说明乡绅地主对以自耕农为中心的各阶层进行统治的认可。
(2)“乡绅统治”论的两个基点是,“基于土地所有的地主对佃户的统治”和“不基于土地所有”的对“以自耕农为中心的其他各阶层”的统治,这两种统治之间到底存在何种关系,并不明确。因此,抛开“不基于土地所有的统治”,所谓的作为“*社会范畴”的“乡绅统治”体制形成的逻辑也就没有实据。
(3)按照“乡绅统治论”,体制化“乡绅统治”是“中国封建统治的完结”,是事实上的封建领主化。如果这样的话,那么在成为其前提的“个别乡绅统治”形成过程中,必须发现某些封建性质的成长因素,这些成长要素就是重田德所说的“乡绅统治”的“私人的”、“分权的”、“封建的”志向,这种志向是以国家赋予乡绅的“固有特权地位”即在官僚体制中给予优免特权和在地方行政上拥有“一定权限”等为契机而实现的。但是,这种“特权地位”本身所显示的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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