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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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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齐勇·〖近五年来中国大陆儒学研究的现状与发展〗

时间:2010-7-16 10:54:08  来源:不详
不是关于民主政治具体制度的政治科学及其运作、行为。“民主”指近代、现代意义上的“主权在民”,即政治权利人人平等,主权属于政治权利人人平等的全体人民。作者认为,儒家天道人性的本质同一是善。儒家的人性来源于并同质于天道的思想,与西方人性来源于并同质于自然法的思想是一致的。儒家政治思想的根本精神是:人性高于政治,修身先于从政。儒家政治理想,由天赋人性本善推至天赋人性平等,推至天下为公,即最高政治权力属于天下人民,儒家实际政治思想,由天道人性论推至民贵君轻、君权有限合法性、君臣关系相对性、人民有权推翻暴政,完全具有政权合法性观念之实。儒家思想在中国政治史上的正价值大于负价值,对欧洲启蒙运动起过支援作用,是孙中山民主思想的重要资源之一。关于儒家思想与民主思想的结合问题,邓小军提出,以儒家的天赋人性本善、人性平等为逻辑前提,正当地接上民主思想的天赋人权人人平等、政治权利人人平等,然后以此为逻辑前提,正当地接上儒家思想的天下为公(即最高政治权力属于天下人民或主权在民),并落实为立法权属于全体人民,立法受人性与人权的限制。作者指出,儒家思想所以未能开出完备的成熟的民主思想,是因为从人性思想到政治思想中,缺少了天赋人权这一关键环节,缺少了权利观念。因此,必须借助于西方的权利和法律观念,才能使天赋人性开出天赋人权(政治、经济、文化权力等)。

 

中山大学教授萧滨在《儒学与两种自由概念》(上海《社会科学》,1997年第3期)一文中,运用英国思想家I.伯林关于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划分,探讨儒学的转化。消极自由属于社会政治范畴,强调个人的自由权利与社会的公共权威之间应有一条边际界限,由政治法律体制来保障。消极自由不仅是一套观念体系,更重要的是保障人的基本权利的制度框架,防止公共权力侵害人权自由的制衡机制。儒家传统匮乏社会政治理论意义上的消极自由的思想观念,却蕴涵着极为丰富的道德哲学意义上的积极自由的思想资源。儒学突出主体的道德自主、道德自律不仅在道德伦理层面展示出普遍的积极意义,而且在社会政治层面上发挥着特殊的规范功能。但儒学传统始终混淆伦理道德与政治的边际界限,并把政治伦理道德化。这带来的后果是,在缺乏对权力的外在制度制衡条件下,作为对权力的道德约束,会遭到软化并归于无效。从内圣到外王、圣人到圣王的转化中,在圣王的绝对主宰下,个体完全丧失了道德选择的自由。刑法与教化成为圣王的硬软两大控制手段,圣人的道德自主遂异化为道德教化与政治刑罚双重专制。如此,积极自由在社会政治层面走向了反面。作者主张设置积极自由的伦理道德的边际界限,将其意义功能定位于个体、定位于伦理道德领域。作者认为,消极自由是“治人”的范围,积极自由是“修已”的领域。把“修已”混同于“治人” ,不仅会削弱、损害“修已”的伦理道德意义,而且将防碍对“治人”(政治、法律)的制度性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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