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之所导。换句话说,不言而无为之“教”导自道的无为而不言。《老子》二十五章云:
国(域)中有四大,而王居一焉。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道法自然”,意即道以自然为法或道取法于自然。王弼注曰:“道不违自然,乃得其性,法自然也。法自然者,在方而法方,在圆而法圆,于自然无所违也。自然者,无称之言,穷极之辞也。”(王弼:《老子道德经注》二十五章注)作为无称之言或穷极之辞的“自然”非可表诠,倘以遮诠方式作义训,则勉可谓之不造作、无预虑或不措意而为,用老子别有寓意的术语说即是无为。因此,“道法自然”亦约略可领悟为道取法自然而无为。由“道法自然”趣归于无为,可知“天法道”从而法自然以趣归于无为,亦可知“地法天”从而法道、法自然以趣归于无为,则遂又可知“人法地”从而法天、法道、法自然以趣归于无为。法自然之道是虚寂无言的,法地从而法天、法道、法自然的人也因此而应当“致虚极也,守静笃也”(十六章)以至于“不言”。“修道之谓教”,修法自然之道,必至于倡立无为而不言之教。这是老子道与教之玄旨的一以贯之。
老子主张因任自然而摈斥人为;诚然,“人法地”从而法天、法道、法自然之“法”也可以看作是一种为,但这为是“为无为”(六十三章)。托道、教于自然,老子称叹“天之道,不战而善胜,不言而善应”(七十三章),老子也诲戒人们“希言,自然”(二十三章)。这由道而教地一再告之以“希言”、“不言”,乃出于本体意义上的一种断制,其决绝地捐弃言是因为言的发生和运用乃是与“自然”不无扞格的人为之举。从宣述“道,可道也,非恒道也;名,可名也,非恒名也”(一章),到申言“善者不辩,辩者不善”(八十一章),老子对名、言的不予信恃是贯穿其所论之始终的,这同他“道法自然”、“复归于朴”(二十八章)的人生而世界的终极归着全然相契。“朴”消解了人们通常认可的所有价值,以致取代所有被消解的价值而成为人生唯一可信守的价值。当老子说“大道废,安有仁义;智慧出,安有大伪;六亲不和,安有孝慈;国家昏乱,安有贞臣”(十八章,“安”意为“于是”)时,他否定了仁义、智慧、孝慈、贞臣的价值;当老子说“绝圣弃知,而民利百倍;绝仁弃义,而民复孝慈;绝巧弃利,盗贼无有”(十九章)时,他除了否定仁义、智慧的价值,甚至在否定“巧”、“利”价值的同时也否定了所谓“圣”的价值。所有这些价值都是在二元对立——如利与害、巧与拙、智与愚、圣与凡以至前文所说的美与丑、善与恶等——的思维中确立的,也都是由富有分辨性的名、言逐一指示的:“朴”消解这种种二元对立并不就是对世俗对立的曲意调和,而是要导人于那种“鱼相忘于江湖之道”(王弼)的境地。从价值取向上说,老子的道的一元论也可谓为朴的价值一元论。在一元化了的朴的价值领域,没有人为之文的位置,因而没有属于人文范畴的名、言的位置。
二、不言之言:“强为之容”
不过,无论老子怎样信守其不言之教,当他说“道,可道也,非恒道”时,却已经是对道(恒道)的一种道,而当他一再喻示教的未可言说时,却已经是对其教的言而又言。不言之教毕竟不能不以言诲导,这难堪的悖论曾使唐代诗人白居易[注: 白居易(772--846),唐代诗人,字乐天,号香山居士,祖籍太原[今属山西],晚年曾官太子少傅。到了其曾祖父时,又迁居下邽(音guī)(今陕西渭南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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