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中国古典民主问题的追溯,学界并非一无所论,但大都着重于思想层面,仅作思想史的梳理,而忽略了制度和规则方面——多数决问题,似乎就可算古代史研究的一个盲点。以我个人的涉猎,则仅知有以下数人而已。
严复1903年所译英人甄克思(e.jenks)《社会通诠》(1900)一书,有“国家之议制权分”一章,对多数决有专门讨论,称之为“从众之制”:
用代表之治制,而操国家议制之权,则必先有一法焉,而后有以行其制也,则从众是已。夫从众,今日有议院之国所同用也。虽然今同,而云古即如是,则不可。古之民不识从众之义也……议院之从众,仅始于近古,前夫此者,未尝以众同为决议之物也。
可知甄克思认为,即使在西方,多数决也是近代才形成的制度。故严复亦承其义,在按语中表示:
宜乎,古之无从众也!盖从众之制作,必社会之平等,各守其轸畔,一民各具一民之资格价值而后可。……即今中国,亦无用从众之法以决事者。
但甄克思又自相矛盾地指出,古代社会有一种“哗噪之选举”:
其始之出占,非若今之书名投匦也,众各呼其所举者之名,为哗噪,所众举者,其声洪以闻,所寡举者,其声微以弱,此其以众蚀寡之道也,其法之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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