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氏的分析虽甚简略,但已挑明中国上古存在多数决观念,也存在尊重民意的观念,尽管这类观念有极大的局限性。后来顾敦鍒的《中国议会史》也沿袭了梁氏的见解(苏州木渎心正堂民国20年版)。
据我所见,对中国是否存在多数决原则一事,恐怕以萨孟武研讨最多最详。他曾将德国法学家耶利内克(g.jellinek)的dasrechtdesminoritaten节译成《论少数人的权利》(1895),此著远早于《多数决原则的历史》一文,对多数决的起源已有一定的论述(见《孟武自选文集》,[台]东大图书有限公司民国68年版);六十年代初他的《民主政治的本质》有“多数决的制度”一节,综述了多数决的历史,实际上是多数决在西方的历史——他征引的西学文献,除了前述甄克思、耶利内克的著作之外,也已包括海因伯格的《多数决原则的历史》(见《民主论丛》,[台]正中书局民国51年版);而在《中国政治思想史》里,他又重复了《民主政治的本质》中的认识,并附带申论:
吾国古代没有“多数”与“代表”的制度,因之先哲就没有民主思想……因为先哲没有民主思想,所以他们多寄望于圣君贤相,俾能实行forthepeople(按:民享)的政治。何况既然注重贤圣了,贤圣的观念更剥夺了“多数”的观念。([台]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民国58年版,页17)
其后在《儒家政论衍义——先秦儒家政治思想的体系及其演变》一书中,他一方面延续了《中国政治思想史》的结论,仍指中国未曾有过多数原则和代表制度;另一方面又稍有修正,根据《孟子》、《申子》、《韩非子》及汉代史事指出:
代表制度,吾国先哲绝对未曾想到;多数人决定的方法,有时亦曾采用,但未曾确定为制度。([台]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民国71年版,页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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