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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古多数决原则的痕迹

时间:2009-7-3 13:44:26  来源:不详
民”(平民),则分别代表了五个方面的表决权——陶希圣曾将此视作王、贵族、庶人、僧侣四者的投票权(卜者、占者都属僧侣,拥有两票的权力),但他仅着重于投票权所代表的身份或等级(《辩士与游侠》第一章,商务印书馆民国20年版);而就事论事,这段话在辞义上首先反映了一种多数原则:“从”即同意,“逆”即反对。五票同意,就是全体通过,谓之“大同”;一般情况,凡三票同意,两票反对,则算多数通过,结果为“吉”;大约因为王和卜者、占者的地位特殊,如王、卜者两票同意,或卜者、占者两票反对,则是特殊情况,特殊对待。这样以五票的多数为决,跟斯巴达由五个执政官表决作决定(据《多数决原则的历史》),可谓不约而同。

 

我相信,将此视为多数决原则的明确表达,是绝不勉强的;尽管它恐怕只是一种理想化的制度设计,而不曾真正成为实际运用的规则。前人如严复、萨孟武固然都没有注意到《洪范》这一节,就连梁启超,也仅拈出“谋及庶人”一句;惟有陶希圣以“投票权”指称其制,已接近认识到其中蕴含的多数决观念,确有卓识。

 

梁著《先秦政治思想史》曾引《周礼·秋官司寇》以下文字,证明中国早期的民本观念:

 

小司冦之职,掌外朝之政,以致万民而询焉:一曰询国危,二曰询国迁,三曰询立君。……小司冦摈以叙进而问焉,以众辅志而弊谋。

 

这里的理想设计,正与《洪范》“汝则有大疑,谋及……”用意相通,“国危”、“国迁”、“立君”三事,也即《洪范》所谓“大疑”。下文又说:

 

以三刺断庶民狱讼之中: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听民之所刺宥,以施上服下服之刑。

 

则无论国家大事,或民事诉讼,都要听取“万民”的意见而作决定,这显然表现出一种尊重多数民意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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