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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古多数决原则的痕迹

时间:2009-7-3 13:44:26  来源:不详
 

梁启超屡引《左传》为据,其中最值得重视的有两例。一为春秋时成公六年,晋国栾书(武子)领军救郑,与楚军对垒,部下欲战,但因知庄子、范文子、韩献子三人反对而罢,于是出现了这样的对话:

 

于是军帅之欲战者众。或谓栾武子曰:“圣人与众同欲,是以济事,子盍从众?子为大政,将酌于民者也。子之佐十一人,其不欲战者,三人而已。欲战者可谓众矣。《商书》曰:‘三人占,从二人。’众故也。”武子曰:“善钧,从众。夫善,众之主也。三卿为主,可谓众矣。从之,不亦可乎?”

 

在此,主战者作为多数派,搬出“圣人与众同欲”和《洪范》三人从二的理由,向主和的栾书进言;而栾书的意思,似是认为“善钧(均)”,即机会均等,则应付诸多数决定;但何种机会为“善”,又应相信贤者之见,并强辨“三卿为主,可谓众矣”。也就是说,栾书没有接受主战派的意见,但表面上也不得不承认“从众”的原则。萨孟武将此视为“吾国古人反对多数”的事例,未免有些扭曲证据(《西洋政治思想史》,[]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民国67年版,页2)。其实这至少可以说明,多数原则在当时虽不是一种强制性的绝对律令,却也是一种普遍性的自然规范,决策者也不能无所顾忌。

 

另一例是哀公年,吴国击败楚国后,意图使陈国归附:

 

怀公朝国人而问焉,曰:“欲与楚者右,欲与吴者左。陈人从田,无田从党。”逢滑当公而进,曰……

 

陈只是小国,原来附庸于楚,而此时吴国势盛,故附吴附楚,攸关国运。这种形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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