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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耀会:长城保护管理工作的问题和思考

时间:2010-1-8 10:54:44  来源:不详

万里长城凝聚了两千多年来,劳动人民无数的辛勤汗水和无穷的智慧,是沉淀了人类文明宝贵精神资源和物质财富的载体,是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形成的见证。长城作为祖先留给我们的一笔丰厚的遗产,其人类文明标志物的地位,早已得到国内外广泛的认同。我们国家正处于经济和社会大变革时期,在各种社会利益的碰撞中,如何确认长城的社会价值和资源价值,不能说我们都已经很清楚了。文物部门和专家学者更多关注的是长城所具有的历史、科学价值,普通百姓更多的是欣赏长城的雄伟壮丽,而地方部门和旅游开发机构,则更加注重的是其经济价值。一些开发者将短期的经济利益放在首位,寻求最小的投入,最大最快的经济回报,往往置长城的文物价值于不顾,使长城遭受新的破坏。长城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重要文化遗产,它虽然是中华民族创造的,但作为人类文化遗产,已经不仅仅属于中华民族,这就是我们常说的长城的公共性,它是全人类共同拥有的宝贵财富。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保护长城的责任便更加重大。

 

如何使在自然状态下保存多则两千多年,少则数百年的古长城遗址,能更长久更好的留传给子孙后代,是我们这代人义不容辞的责任,我们真的能完成这个使命吗?我们又怎么去保证完成这个使命呢?这是个必须引起社会广泛重视的问题。

 

一、长城保护工作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长城是中国甚至可以说是世界体量最大的文物,这一点是毫无疑义的,但我们对长城这个特殊的文物保护工作甚至尚不如一些小庙。1961年国务院发布的《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就曾提出,必须对文物保护单位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这就是后来在文物界人人熟知的“四有”原则:1.有保护范围。2.有保护标志和说明。3.有科学的记录档案。4.有专人或专门机构负责日常具体保护工作。后来在《文物保护法》和一些其他相关法规中,又对“四有”分别做了延伸和细化。我们说长城保护总体上处于一种无序状态,有一些部门和同志对此持有不同意见,其实理解这种无序状态很容易,看一看在我们的万里长城保护工作中,做没做到这“四有”就很清楚了。按“四有”的要求看,很显然我们的工作差距太大了,充其量也仅是一些最为重要的长城关隘能达到这种要求,占长城总量很小一部分。我们以明长城为例来看一看长城文物保护“四有”的基本状况。

 

第一,说长城的保护范围问题。由于国家并未明确整个万里长城是什么等级的文物保护单位,所以自然没有一个明确的保护范围。在整个万里长城上既有国家级保护单位,也有省级保护单位还有县级保护单位,更有很多长城段落甚至没有定为保护单位。已确定保护单位的从10米50米都有。长城保护范围的划定,是长城保护的法律依据,《文物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在“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的建设工程”,万里长城若连统一、明确的保护范围都没有,又怎么能利用文物保护法保护长城?要做好长城保护工作,首先要规定好长城的保护范围。长城保护范围可以分为两个保护层次,第一层为重点保护范围,这个范围是为确保长城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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