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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耀会:长城保护管理工作的问题和思考

时间:2010-1-8 10:54:44  来源:不详
筑实体的安全及环境面貌,应该是绝对的保护范围,不允许采石、取土、砍伐树木,更不允许搞其他建筑。可现在的情况是,长城周边的很多山地已被农民或其他人承包,有的承包人甚至在长城或长城遗址上直接挖坑种树。在靠近长城的地方取石取土,开荒种地的更多。没有承包的荒山上,也普遍存在着农民放牧、砍柴、垦荒的现象,这些生产和生活行为都不断地对长城造成破坏。

 

在重点保护范围之外,还要划出一个一般保护范围。这个范围的确定,可以根据长城不同的地段情况有所区别,像山海关、八达岭等重要的长城景观地,一般保护范围就要更大一些,掌握这个范围划定尺度可以依照1980年国务院120号文件批转的,国家文物局和国家建委《关于加强古建筑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工作的请示报告》中的规定。这份文件要求“在一些古建筑和文物古迹附近添建建筑物的形式、色调、高度和体量,要考虑到与周围的环境气氛相协调。任何单位在周围修建新建筑必须先与文物部门协商并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有了这样的保护范围之后,文物部门执行长城范围保护任务,也就理直气壮。但这个范围要有能满足长城保护需要的量化规定。不久前在八达岭水关长城附近,一家房地产开发商,建起了一个由11栋别墅组成的建筑群,据说这些别墅是由世界著名的建筑师所设计,代表着最现代的建筑理念,这个建筑群根本就没有经过文物部门批准,这些建筑从形式、色调都与长城不协调,可文物部门却无能为力,因为人家可以说我没有建在长城的保护范围之内。河北、北京、天津的长城多建在高山之上,其保护范围的确定应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山上是长城,山下建别墅和度假村,这些现代建筑虽然直接破坏了长城景观环境,但长城与别墅的距离很可能在2-3千米以上。

 

长城保护范围的划定,首先要由文物部门组织专业人员对长城做出全面调查,根据不同地段长城的保护需要,划出重点保护范围和一般保护范围,要有准确按比例尺绘制的长城保护范围图,将重点保护范围和一般保护范围准确地标在地图上,并做好文字说明材料。对景观环境的保护,在保护范围之外还要有附加规定。长城保护范围施行法定程序后向社会公布时,就应该将地图和文字说明通知有关计划、规划建设部门,使社会都了解,都知道长城保护范围,逐渐形成自觉遵守这些规定的社会氛围。

 

第二,长城保护标志和说明介绍方面的问题。长城保护标志的作用是向公众介绍长城保护的合法地位。由于目前长城保护单位设置状况的混乱,保护标志树立也很混乱。有的地方同一处长城,由北京市人民政府竖立的是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标志,由河北省人民政府竖立的则是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标志。还有的地方省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牌子同时竖立在一起。长城不同于其他的文物,涉及的区域很大,仅靠有限的少数保护标志很难达到广泛宣传长城保护的目的。有关长城保护的文字说明就更少,除几处旅游景区之外,在长城上基本看不到普及长城知识,宣传长城保护,帮助人们了解长城价值和保护意义的宣传牌。如果能在长城上多设一些这样的宣传设施,将该处长城的修筑年代、历史事件、重要地位都介绍给社会,肯定会对长城保护工作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但这项工作到目前为止尚属于有待填补的空白。中国长城学会在6年前就向国家文物局提出,建设长城保护里程碑的具体方案。将整个万里长城由东到西按公里分成保护段,每公里设一个保护标志碑,在上面除注明长城保护的级别、公布机关和公布日期之外,还要注明该地长城处于万里长城基本的准确公里位置,使当地群众和来看长城的游人,都清楚地知道自己所站的地方是万里长城的哪一个点上。比如人们在长城2612公里的点上,就能真切地将这个点与万里长城整体联系起来。保护标志上还要有关于长城历史及保护要求的说明文字,人们通过这些说明了解了长城也提高了长城保护的意识。万里长城的保护工作,仅靠文物干部是不行的,必须通过提高全社会的长城保护意识才行。要在社会上树立起“保护长城光荣,破坏长城可耻”的观念,只有大家都来自觉地保护长城,长城保护工作才能落到实处。而这样按公里设置的长城保护标志及说明,能为提高这种保护意识起到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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