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的商业化过于严重的问题。长城附近商店、饭店、宾馆和一些游乐设施越建越多,规模也越来越大。出现这种局面,主要的原因是没有专门的规定去规范这种开发行为。文物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必须经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第十二条规定,“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在这个地带内修建新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实际上,万里长城的保护范围和控制地带,始终没有得到过有效的确定,由于没有明确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地带,长城旅游开发的景区便可任意的从事各种建设,大面积的服务设施和游乐设施无疑损害着长城的历史风貌,但文物部门却毫无办法,因为没有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
严格地说经过政府批准已开发的长城旅游景点,除部分地方的环境遭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之外,对长城建筑实体还是起到了很好保护作用的。但长城属性的特殊性所决定,并不是保护好几个景点就算是做好长城保护工作了,所以仅靠旅游开发来保护长城是远远不够的。明代历史记载长城就有12700多华里,旅游部门和文物部门都盯着的也不过仅仅是那十几个旅游景点,加起来总量不会超过100公里。其他尚无旅游开发基础的地方,旅游部门是肯定不会去关心的,因为旅游部门的主要工作就是搞旅游开发和赚钱。文物部门对赚钱的长城旅游景点管不住,需要花钱的其他长城保护工作又做不动。造成这种被动的局面的原因,我们应该好好地反思一下。如果文物管理体制不能尽快地走出一条改革的新路,不能从整体增强文物系统的素质和活力,文物系统的整体发展就根本谈不上。
我们常说“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机构依法所获得的门票收益,是履行法定权利义务所得。门票收入用于文物事业,其中包括用于文物保护、维修、研究、展示等,使文物保护单位传至后代,永续发挥作用,也是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一种渠道和形式。”其实,这种说法是将一种理想状态或个别较好的典型作法,放到几乎实行不了的社会大背景中去了。实际情况是,基本上所有长城旅游景点的收入,绝大部分都被政府拿走了。收入少的地方,钱都消费在人员工资及各项管理费用支出上了。收入更少的地方,入不敷出要靠政府财政给予补贴,往往成为政府的负担。国家完全可以采取收文物资源使用补偿费的办法,来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文物管理部门同样可以依法对文物保护单位实施保护管理。由于现在的体制较为混乱,文物保护单位的经营,有的由文物部门管,有的由旅游部门管,有的由企业管,还有文物、旅游、企业甚至个人混杂管理的。是这种无序的经营管理局面,使长城的保护工作得不到有效落实。
近几年利用长城搞各式活动的越来越多,其中有些活动对长城的建筑实体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和破坏。由旅行社或其他团体组织的所谓万人穿越攀登长城活动就是其中一种。比如在金山岭至司马台长城段举行的徒步活动,这段长城除两个景区内的长城进行过修复外,绝大部分属于未经修复的残长城,成百上千人的穿越活动对长城造成了严重破坏。在长城上举行一些很不严肃的活动也在社会上产生了极坏的影响,破坏了长城的形象。如在长城上搞着泳装的歌舞表演等。还有一些活动既破坏长城又影响不好,如各种车辆的飞跃长城。2002年在蓟县黄崖关长城就发生了自行车飞跃长城,骑手摔死在长城墙上的恶性事件。法国雪铁龙汽车曾在长城城墙上拍过汽车广告,在世界上引起很坏的影响。必须建立和完善利用长城举办商业和文艺活动的报批制度,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地制止住各类有损长城建筑和形象活动的举办。
四、造成长城破坏的原因及解决问题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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