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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耀会:长城保护管理工作的问题和思考

时间:2010-1-8 10:54:44  来源:不详
 

研究分析长城部分地段残遭破坏和蚕食的各种原因。主要有各级政府对长城保护重视不够,长城保护缺乏法律的支持,长城保护宣传不够深入,全社会长城保护意识淡漠,文物部门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长城保护工作基本处于无序状态。

 

(一) 提高全社会的长城保护意识,加强文物部门的管理职能。长城沿线各级政府对长城价值的重要性和保护工作的紧迫性认识尚有待提高。这个问题不解决,保护工作就不可能落实。目前长城上很少的保护标志也大多是80年代初所立,由那时至现在,社会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今天的长城保护管理工作基本处于放任状态。张家口市狼窝沟口的千余米长城作为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对象,在近年内遭受毁灭性破坏,而当地政府和文物部门竟然全不知道。长城的各种蚕食性破坏,几乎每天都在发生,但各级政府对此无动于衷。在现代化建设中,一些地方往往不惜以毁坏长城为代价。1997年,在明长城宣府镇治所,河北宣化古城脚下一家公司将一块地皮承包给个人经营,这块地皮从城墙中间穿过,承包者嫌碍事,便将几十米长的一段古长城拦腰斩断。内蒙古自治区包头交通部门为修筑环城公路,将古障城南部约600平方米的长城遗址连同城内的文物遗存夷为平地。这段长城是战国时期赵武灵王为了抵御北方匈奴入侵而修筑的,距今已有2300多年历史,著名历史学家翦伯赞在其名作《内蒙访古》中称之为最古的长城。最近我们到陕西定边和宁夏盐池考察,一路经过的地方,有很多因修路或进行其他建设而腰斩长城的情况。如果这样继续下去,长城毁在我们一、两代人的手中,最后连破坏者都找不到。

 

长城是世界上最大的地上文物,绝大部分处在崇山峻岭和戈壁荒漠之中,既不能像其他文物那样收藏起来,也不能像其他古建筑那样封闭地看管起来。因此要动员长城沿线全社会都来保护长城、爱护长城。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使长城沿线广大群众成为长城的保护者。要建立一支专业化的文物执法队伍,严厉打击破坏长城的违法犯罪行为。各级领导干部要依法行政,最大限度地减少破坏长城的不法行为,发现一件查处一件,绝不能让毁坏长城的人逍遥法外。要建立长城保护网络,强化文物部门的管理职能,尤其要提高文物部门对长城保护的监控权力。长城维修要严格按照“全面保护重点维修”、“修旧如旧”的原则进行。

 

 (二) 在加大现在《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规执法力度的同时,要制定长城保护的专项法规,把长城的开发和利用纳入法制化轨道。长城保护工作缺乏法律保护和支持,是长期以来困扰长城保护管理工作的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文物保护法》及其他文物保护的相关法规,虽然对长城保护工作应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有很多地方不能涵盖长城的特殊性。加之执法力度不够,在长城的破坏者面前,《文物保护法》显得苍白无力。这里面主要问题还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造成法律形同虚设,但法律法规不健全也是实际情况。文物管理部门管理权限不明确,很难有效地行使监督控制权。特别是面对法人破坏长城行为时,文物部门往往无法正常行使保护长城的权力。中国长城学会曾与国家法官学院联合举办过一次有长城沿线十多位法院院长参加的“长城保护座谈会”。我们向院长们提供了几个破坏长城的具体案例,请他们论证如何用法律手段对破坏行为予以制裁。结果大家普遍认为,按目前的法律规定和长城的保护管理办法,很难给予保护工作以法律手段的支持。

 

长城保护专项法规要真正解决这么几个问题:1.长城保护管理机构设置、管理职责和权限问题。2.长城主体建筑及相关设施的保护管理问题。3.长城旅游及相关项目的开发管理问题。4.长城维修、复建原则、报批程序及监督管理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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