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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顺治朝土地清丈在徽州的推行

时间:2009-7-24 13:43:09  来源:不详
bsp;  明清里甲按户编制,而人户居住于村落,村落大小不等。为了提高清丈效率,九都一图把1万字号分解到村:西馆3000号,蓝渡3000号,环珠3000号,郑村1000号。各村排年管理丈量“底册”,如果出差错费用自认。再由书、算“写造正册”。清丈人员中,量手、书手、画手、算手写造、刊刻的鱼鳞图册相当精密。其正册大多每面登记四号田土,一页双面八号,清代休宁县土地以200万字号计,所攒造的鱼鳞图册约达25万页。
    休宁县九都一图顺治四年十月开始清丈,至六年二月“底册造完”,历时十四个月,写造正册完毕,两年足矣。其清丈效率得益于县衙与基层都图的有效组织。
    二、顺治清丈后造册归户
    明清鱼鳞图册的实施,文献有描述性、概括性的记载,但土地清丈,鱼鳞图册攒造,赋税归户等具体过程并不清晰。通过鱼鳞图册,归户票、归户册、土地买卖契约等原始资料,可以考察顺治清丈后造册归户的实态。
    (一)鱼鳞图册登载的土地数据
    鱼鳞图册登记的数据有两类,一是清丈所得“积步”,一是清丈后拟定的税亩。后文引用的《顺治六年程质夫佥业归户票》“丈过田地山塘,每号照丈积步,依则拟税”的记载,阐述了两种数字产生的动态过程:“丈过”田土,得到“积步”数字,再照“步”拟税。“依则”,就是依据折亩标准,或240步为亩,或500步为亩,各地折亩标准不同,相同的土地面积所拟亩数有很大差异。如休宁县万历清丈等则规定,房屋基地一等正30步为1亩,下下地500步为1亩(19)。数学家程大位亲历其事,批评为“擅变亩法”(20)。明清土地清丈计算面积,“步”为基本单位。程大位说:“丈量之法,以五尺为一步,每步自方五尺,计积二十五尺也。”(21) 每“步”25平方尺。但休宁县万历清丈城镇的“一等正地”1亩只有750平方尺,而“下下地”1亩为12500平方尺,二者相差近16.6倍。据《算法统宗》解释:“亩,横一步,直二百四十步,即阔一丈,长六十丈也。若以自方五尺计之,积六千尺也。”(22) 按240步的标准,1亩为6000平方尺。虽然休宁县万历折亩比率悬殊,但《算法统宗》只能以240步标准亩制计算各种形状的田地,如设问:“假如直田长六十步,阔三十二步,问积、税各若干?答曰,积一千九百二十步,税八亩。”(23) 算式为60×32÷240=8(亩)。“积”为几何面积,“税”为税亩,即纳税数额。俞正燮《亩制》载:“商鞅改二百四十步为亩”,“《旧书·职官志·户部》云:‘凡天下之田,五尺为步,步二百四十为亩,亩百为顷”(24)。赵彦卫《云麓漫钞》载,南宋经界步田之法,以“五尺以为步,六十步以为角,四角以为亩”。俞正燮又说,“乾隆四十六年十一月奉旨,嗣后统以亩计,不用晌、绳名。五尺为步,二百四十步为亩”(25)。可见240步1亩的亩制,自至清不变。
    明中叶以后,全国各地普遍“擅变亩法”。何炳棣称之为“折亩运动”,并据明清地方志的资料就各地“折亩”的实际作了详细考证(26)。“折亩”是为了土地计税的需要,每亩大于或小于240步标准的计算方法。因此程大位称作“亩法”,而不是亩制。徽州折亩后大小亩比率悬殊,是因为城镇住宅、风水用地与农田价格的巨大差距造成的。休宁县“有屋基、风水,税不上亩,而价值千金者,有荒山野土,粮该数斗,而价值不满百金者”(27)。折亩有按土地价值征税的取向。最近有人撰文用“地方性亩制”指称明清的折亩,所谓“地方性亩制”的概念是不能成立的。亩制,作为度量衡制度,其标准具有相对稳定性,并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适用。明清的“折亩”,各地纷繁不一,“不仅各省不同,即一省之中,各府各州各县亦多互异”(28)。即使在一县范围内,明代与清代的折亩也有变化。如果把各地极不稳定、标准不一的折亩称作“地方性亩制”,那么,所谓“地方性”是指一省一府还是一县?该文又说,“清丈数据的亩制属于标准计量单位,而册籍数据,则是依据一定的折亩率转换的纳税单位”(29)。这里“册籍数据”意指地方官员上报折亩后的土地数字,即官府册籍登载的数据。但在历史文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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