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唐代多娶习俗之下的夫妇丧葬,可以分为五种情况:与诸夫人合葬、单独下葬、与前室合葬、前室合葬后室祔之、与后室合葬。其中与诸夫人合葬的事例最多,与前室合葬的情形次之,应视为唐代多娶习俗之下的丧葬常态。
[关键词]唐代;多娶;丧葬
夫妇合葬乃中国古代盛行的丧葬习俗,“妇从其夫葬为合葬,凡夫妇以合葬为常”。究其原因,大致有以下三点:一是古人相信“灵魂不灭”。人死后,灵魂还生活在另外一个世界。《周易·说卦》有云:“夫妇之道,不可以不久也,故受之以恒。”表明了一种夫妇永远生活在一起的愿望。夫妇生前一起生活,死后灵魂也应该相聚在一起,像生前一样在地下共同生活,所谓“毂则异室,死则同穴”。二是藉之正夫妇名分。《白虎通义·崩薨》有云:“合葬者,所以固夫妇之道也。”三是与中国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有关。儒家倡导“事死如事生,事亡如事存”的孝道观,把养生与送死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做子女者为亡故的双亲合葬被视为十分重要的孝举。
夫妇合葬始于何时,史无明文。殷、周、春秋时代夫妻合葬已少量出现,战国时期数量开始增加,西汉中期以后渐为普及起来。据说真正把夫妇合葬纳入礼法范围是在周代。唐人当然是认可夫妇合葬的,白居易有诗云:“生为同室亲,死为同穴尘”、“义重莫若妻……誓将死同穴”。唐人志文中亦多见“生则移天,死惟同穴”、“生乃宜家,死则同穴”之语。在唐人看来夫妇合葬始自周代,是符合礼法要求的。“合葬非古,始自周公”、“合葬非古,肇乎姬旦,积习生常,因为故实”、“合葬非古,行自周年,遵礼而循,流之唐日”、“合葬非古,取周公制焉礼也”、“依周公之制,遵孔子之典”。此类话语在唐代夫妇合葬志中是常常见到的。
唐代夫妇合葬的事例不胜枚举,这在史籍特别是出土墓志中有大量体现。众所周知,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对女性过多强调的是“从一而终”,所谓“壹与之齐,终身不改,故夫死不嫁”;而相对男性而言却没有这样的限制,“夫有再娶之义,妇无二适之文”所以当妻或亡或离的情况下,男性是可以再娶甚至是三娶四娶。如此情况之下,他们的丧葬又是怎样处理的呢?日本学者爱宕元曾注意到多娶之下清河崔氏前后夫人同茔异穴的葬法;高桥继男则指出中唐名相崔群父辈采用的是与前妻同穴、后妻同茔别穴的办法;台湾学者陈弱水认为唐人有“一夫多妻的同穴葬”,不过,“有人对一夫多妻合葬怀有不安”。总体说来史学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还较为单薄,本文拟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围绕唐代墓志资料力图对这一问题加以解析。
唐人墓志中涉及多娶习俗之下夫妇丧葬的事例本文初步勾稽出119个,大体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一、与诸夫人合葬
《唐代墓志汇编续集》(以下略称《续集》)天册万岁零零二《大周故董处士高韩二夫人合窆墓志铭并序》云董琮(632—692),前室高氏卒于前,继室韩氏殁在后,天册万岁元年(695),三人“同合殡于城西北十三里”。又《唐代墓志汇编》(以下略称《汇编》)开元一八八《大唐吏部常选夏侯君前妻樊后妻董合葬墓志铭并序》载开元十二年(724),夏侯墙与先卒之妻樊氏、董氏“同迁厝于周东之上原”。
与诸夫人合葬情形不少,计53例,是五种丧葬情况中最多的。唐人认为这种做法是符合周制或周公之礼。如《续集》开元一。七《唐故朝请大夫上柱国检校尚书(下泐)》云某氏(671—732)与妻冯氏、郑氏合葬,并称“许其合焉,周公之礼;崇其封者,孔父之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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