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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二辰丸事件”与中国第一次抵制日货运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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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44:54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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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最妙由外务部与日本大臣洽商订一妥善办法。如果和平商办,并认此次误扣之咎,则释还船只,并鸣炮敬日旗或赔偿业主,亦非有伤体面”⑧。也就是说他也是主张中国放船、还旗、赔偿、道歉,明显偏袒日本。 面对各方面的压力,中国政府主张交与公断,外务部于二月初一日(西历3月3日)照会日本公使,拟请英国水师提督公断。其照会曰:广东扣留第二辰丸一案,正月二十五日接准来照主张,日方不肯照章会讯,并要求将该轮速行释放等。因而外务部无从遥断。现拟请英国水师穆提督作为公断人,就近会同粤督及驻粤日领公平评断,彼此照办。二月初二日(3月4日),日使林权助与外务部大臣会晤,不同意公断。中国允许放船,但将军械扣存待查,林权助也不同意。并谓“如不速了,日本当行相当之手段云”⑨,对中国进行威胁。当日,日本公使又同袁世凯等外务部大臣会晤,双方进行了激烈的争论。外务部称:因为贵大臣不肯会讯,又不愿派人彼此会查,本部意欲和平速了此案,以符贵大臣之意,所以才提出公断一法,不知贵大臣能不能同意?林权助则说:能不能公断还要等我请示政府后再说。但是据他个人意见,二辰丸既然有澳门运送军火的准单,并没有不合理的,所以不需要公断。并且要求看粤督来电,称粤督来电不足为证等等。他还说,假使中日两国请英国提督公断,该处海面究竟是何国领辖,不能不一并查明,则葡国就不得不干预同断。外交部以公断是专断此案,与领海并无关系,而没有允许葡国干预同断,并称葡国的主张全属无据。林权助提出:“请将该船释放,并惩罚撤下国旗之是非”⑩的要求。外务部同意将该船释放,但对撤旗一事则“尚须待查”。最后,彼此商议,外务部拟出三条解决的办法:一、先将第二辰丸释放,但需候查;二、军火先行扣存,须待查明后核办;三、对于下旗一事,也应查明是何人所为,再酌情办理。而林权助又表示不同意,认为外务部是听信粤督而顽固狡辩。他说,无故扣船显然是违法行为,而且扣船应由海关,而不是用水师。并对中国进行威胁,《申报》3月17日就载“现日本巡洋舰和泉号仍停泊香港”。 面对日本的威胁,外务部于二月初四日(西历3月6日)照会日本公使,表示外务部对撤换日本国旗一事表示歉意,但将扣船撤旗分作两截办理。其照会称:外务部接到日使关于撤换国旗一事的抗议的函电,但粤督来电称,因为日船所运军火没有中国护照,停泊在中国海面,准备起卸,而导致误会,将旗帜暂时改换。对于此事,外务部各大臣也深表歉意,已经电告粤督将经事人惩戒。但对私运军火一案,外务部需要另行照复。 日本当然不会同意外务部的照复,于是,日方在二月十一日(西历3月13日),由日使林助权向外务部提出了五项解决办法。其大致辞内容是:对中国扣留第二辰丸一案,帝国政府顾念两国友谊,酌情考虑中国的实际困难,而提议以下条件,如果中国政府能够即时照允,日本政府可以允许将此案和平结议:一、中国政府对撤换日本国旗一事,应该派兵舰升炮,进行道歉。另外,撤换国旗一事,日本政府要求中国政府,将此案中应承担其责任的兵舰管带等从严加理,其办法由中国政府自行秉公办理;二、中国政府应立即将第二辰丸放行,不得附加任何条件;三、第二辰丸所运军火,“知为中国官宪所挂念”○11,日本政府可以不再运往澳门,但中国政府应将此项军火收买,订价日本金二万一千四百元;四、中国政府应声明,查核扣留第二辰丸的实情,将应承担责任的官员自行处置;五、中国政府应将此案中扣留第二辰丸所造成的损失,赔偿给日本政府,待查明后即行告知,其数应核实算定。此外,日本政府还表示今后将对中国政府禁止私运军火,进行协助。 面对日本政府的再三威逼,软弱的清政府接受了日方的条件。1908年3月15日,即二月十三日,外务部就答复日使,基本上接受了日方的条件,表示愿意和平解决,而对日本政府表示协助中国政府禁止走私军火,深表感激,具体的答复是:一、中国政府对于卸下二辰丸船旗一事,已经向日本政府道歉,并曾声明下旗人员由粤督惩办,中国政府并且依照日本政府的要求,将命令中国兵船到二辰丸下碇的地方,在驻日领事面前,鸣炮赔礼;二、中国政府允“辰丸即将释放”○12;三、由于中国官员深恐辰丸所运军火转售入革命党之手,粤督扣留二辰丸就是为了防止军火运入内地,既然日本政府深知“此事为中国官宪所挂念”不再将军火运往澳门,所以中国政府将缴价日洋二万一千四百元收买二辰丸所装载的军火;四、中国官员为了本国治安起见导致在本国领海内发生此次交涉,这应当由中国政府对此事详细考查后,对拘捕二辰丸负有责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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