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而出现的。譬如,通化县“设治为光绪三年……是年即到县丈放荒地,勘定城基,设五十三保”[15],每保设乡约、保正。光绪年问,“设西安县……既划东吉、西宁、南康、北寿四保以名四城谯楼,复就围分为十六社”[17],每社设有乡约。安东县同治年间设治时,“分全境为六十四牌,各置乡约、保正一名”[14](卷四)。此外,在原来已经设置乡约的地区,随着新的府、州、县的设置,乡约数量进一步增加。譬如,“五常堡原有5个社,五常厅建立后,又增加6个社,共十一个社”[35](p72),每社均设有乡约。绥芬厅设立后,“对管内进行区划,宁古塔地方分为9个甲,三岔口地方分为五个社,穆棱河地方为1个社。每个社选出乡约1人,倡办地方公益事务和应付官家交办事项”[33](p124)。可见,州县的增置,确实带动了东北乡约的推广。
东北乡约的推广,也是伴随着移民的大批涌入而出现的。道光年间,东北已经处于弛禁状态。咸丰十年(1860年),清朝对东北的封禁政策正式解除,关内移民潮水般涌向东北。移民的涌入,促进了垦区的发展,但许多地方在“开放之初,尚未设有地方官,而民间遇事亦不可略无管束”,因而各地在放荒时普遍“先验放乡约”。[36](p387)移民的涌人之所以会带动乡约在东北的推广,主要是因为官府需要依靠乡约来加强对移民社会的管理。长期的封禁政策,造成东北开发较晚,地广人稀,官治十分薄弱。开禁后大批流民的涌入,使新兴垦区迅猛发展与当地官治十分薄弱的矛盾更加突出,从而导致东北各地社会失控,土匪横行,“东三省乃始成为胡匪世界”[37](p5331)。垦区迅猛发展与官治十分薄弱的矛盾的另一个后果,是农民起义连绵不断。咸丰、同治年间,东北各地普遍爆发了农民起义,并延续到光绪年间,甚至出现“奉天四境,盗贼蜂起”,“所至千百成群,官不能制”[38](p98)的严重局面。在这种情况下,官府迫切需要通过建立和健全基层行政管理组织,以加强对东北地区基层社会的管理。徐世昌就曾说:“咸同以降,汉民私出关外,旗民杂居,民无拘束,而乡约之制又起。”[2](p1127)民国《绥化县志》作者也说:“良以地大物博,棼然难举……于是乎乡必有长,而社必有约。”[39]由此可见,晚清时期东北推广乡约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填补新兴移民垦区基层行政管理的真空,使官府能够对当地的移民社会实行有效管理,从而解决因大批移民涌入而出现的垦区迅猛发展和官治十分薄弱的矛盾。
二
不仅晚清东北乡约的推广进程与东北新兴垦区的崛起关系密切,而且其组织形式和职能也与东北新兴垦区的发展有关。
清代关内的乡约既有按自然村设置的,也有按含有若干自然村的村庄群设置的,情况较为复杂。[40]而晚清东北乡约是在新兴移民垦区上设立的,因而多按垦区的地理区划设置,大致有三种情况:一是按界设置乡约。譬如,东丰县“南、北两围合并一乡,南界色力巴围……北界依拉齐勒克围……均有乡约、会首”[25]。在东北地区,界的单位并无统一规定。譬如,绥中县“六股河西仅分二十五界,设立乡保,供应奔走。而于户口之多寡、界面之大小,二百年从未厘定”[41]。二是按段设置乡约。譬如,黑龙江将军衙门档案中有关于“格木克段乡约”陈九锡、“本段乡约梁文广”和“甘沐林子段乡约”[1](p228,420,171)的记载。段的单位大小也无固定标准。譬如,呼兰厅所属地面“按照开垦区域,分为十二段……段设乡约”[42](p59)。三是按区设置乡约。譬如,盖平县在“前清有乡约时代,划为九十六区域。至光绪末叶,改为九十四区”[43]。朝阳县“有南八牌设乡约一名,牌头八名,即第一区;有北七牌,即第二区,设乡约一名,牌头七名;有东八牌,即第三区,设乡约一名,牌头八名;有地□里十牌,即第四区,设乡约一名,牌头十名;有喀尔喀牌设乡约一名,牌头三名,即第五区”[44]。朝阳县各区牌数不等,说明区的单位大小也不统一。尽管东北各界、段、区的单位大小都不统一,但东北普遍以垦区的地理界限来划分乡约,这与关内乡约明显不同。
关内约保的组织关系复杂,有的乡约按保设置,有的乡约下辖保甲,有的则是保辖乡约[40]。而在东北,保辖乡约的现象十分罕见。这主要是因为东北保甲的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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