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长春厅木德乡七甲遭到胡匪抢劫,乡约侯永卿即与“宽城子回民乡约沙振邦所管回民十余名”[1](p100)共同追捕逃匪。东北的练长多由乡约兼任,且练长被称为“武乡约”[2](p1133),进一步说明协助官军清剿土匪成为晚清东北乡约的一项重要职能。另外,由于东北地广人稀,官役对基层社会的控制能力有限,其他一些本属官役的稽查任务,也由乡约来承担。譬如,“山海关外往来解送人犯住居歇店”时,由“乡约按户派夫,帮同押解兵丁看守支更”[49](p451)。东北出现电线后,官府“责成乡约、地保人等,分段分杆,认真梭巡保护”。近代化大型煤矿出现以后,为防私开小煤窑给大矿开采带来危险,乡约要查禁私采滥挖。[24](p431,451)所有这些都说明,清代东北乡约的稽查职能比关内乡约明显扩大。
由于关内外乡约的职能有所不同,因而两地约保的分工也不一样。关内乡约和保甲的职能各有侧重,保甲以稽查为主,乡约以教化为主。[46]而关外乡约和保甲各自的职能侧重并不明显。譬如,三姓地区各社设乡约、地方,“以束乡民而供差遣”[29](p208)。梨树县“以乡约、保正专任乡村之公役”[12]。另外,东北乡约对保甲首事有明显的领导作用。在乡约下辖保甲的地方,东北乡约与关内乡约一样对保甲首事有指挥之权。比如,临江县各地的会首乡约“指挥牌头、外柜办理本堡一切官私事件”,牌头“由会首指雇”,“承会长之命令,办理本牌一切官私事件”。[2](p1121)与关内乡约不同的是,关外约保即使并行设置,保甲首事也受乡约领导。比如,无常厅“各社乡约、地方,即各社办公人之一正一副”[31](p477)。吉林府的乡约虽与保甲首事并行设置,但“凡地方、保长皆隶之”[50](p129)。在宾州府,“乡约……其手下又有地方、甲长、牌头、内外柜等人”[34](p10)。在乡约和保甲首事平行设置的地区,乡约之所以对保甲首事具有领导作用,也是由于乡约的身份和地位比属于官役的保甲首事高。
由东北乡约的职能可以看出,东北乡约的行政管理职能明显强化了,甚至可以说东北乡约已经出现了官役化趋势,这势必改变乡约的传统性质,使东北乡约与官府的关系复杂化,并进而影响东北乡约的走向。
三
晚清关内旋兴旋废的乡约都是教化型乡约,官役化的乡约则因受到官府的青睐而普遍经久不衰,其中一些甚至延续到民国年间。晚清东北乡约虽然也是官役化乡约,但它们在清末衰落得很快。在清朝灭亡的前几年,东北各地的乡约普遍被裁撤,一些乡约甚至是在设置不久就被废除的。[46]清末东北乡约很快普遍被裁撤,原因虽是多方面的,但主要与乡约行政管理职能的强化有关。
首先,东北乡约在清末普遍被裁撤,是由其官役化后的普遍腐败所决定的。乡约在管理职能强化以后,多依仗官势,勒索乡民。譬如,巴彦苏苏拉三泰地区有一丈地委员到界,“乡约借预备公馆,苛派钱一千余吊,并各要毗连钱五吊”[1](p126)。宾州“乡约于每年春、秋两季泼牌两次,少者每垧抽钱四五百文,多者一吊有余。此就人人所知者而言,其它项勒索,尚不在此数”[34](p38~39)。东北乡约剥民严重,主要是由于官府对乡约的管理薄弱造成的。譬如,档案记载:“吉林乡约,贿和人命,借差科派……其弊由于公举时之徇情,验放时之失察,而尤在丁书之勒索规费。”[50](p129)对乡约管理的缺失,是晚清东北移民社会失控的大背景所决定的。譬如,宾图王旗七大屯乡约被官府斥革后,当地“恃本旗遥远,无人管束”,“十余年抗不保充”,[2](p1707~1708)致使官府不敢放手对乡约进行管理。徐世昌述及临江乡约时说:“闻之酋长之制,自为部落,戴强者以为王,生杀予夺,恣其所欲……今之乡约即其蜕体”,或“由本堡花户推举,或自行谋充,禀准县令,或擅充者有之”。[2](p1121)另外,乡约官役化后“向不发给工食”[34](p10),只好向民户摊派,从而加重了乡约的腐败。譬如,临江乡约每人“劳金年额”白银“一至二百两”,“俱由花户摊派”,以致“每年苛派于民者,就其可知者言之,已浮于正供数倍”。[2](p1122,1108)正是因为乡约行政职能扩大后的腐败问题十分严重,已无可救药,清末东北各地普遍将其废除。譬如,鉴于乡约弊端重重,清末吉林省宾州府的官员主张“将乡约及其附属人一律裁汰”[34](p10)。宣统《西安县志略》记载:“奉省整顿吏治,如乡约……等,皆已裁改。”[17]宣统年间,吉林通化县也“裁撤乡约,立碑严禁苛派”[15]。这些例子充分说明,乡约官役化后引发的乡约腐败,是导致东北乡约衰亡的重要原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