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志》。《清史稿》有《选举志》,新修《清史》仍之,但将“学校”一项移出,另设《教育志》。
《职官志》。新修《清史》之《职官志》,各项设置应沿《清史稿》,对具体内容可作必要变通。
《宪政志》。《宪政志》为新设之《志》,用以揭示晚清政治体制向近代转化的基本趋向,可大致按“维新时期”—“宪政时期”—“责任内阁”这一基本线索设计,划分为三卷,每项一卷。
《刑法志》。《刑法志》可以沿用《清史稿》,但内容需要充实,尤其是针对边疆少数民族的立法,以及各族、民间的习惯法。后附“清末已颁未行法律”。
《兵志》。《清史稿》之《兵志》立目已细,可以继续沿用,不过,亦可考虑将“制造”归入《实业志》。
《食货志》。《清史稿》中之《食货志》内诸项,除“户口”外,均沿用之。“户口”移入《人口志》。
《民生志》。官修旧史往往重国用而轻民生,此是一大缺憾,故新修《清史》应立《民生志》。《民生志》记叙社会各阶层、各民族的生活状况,可以按区域分别叙述,区域内要关照各民族的不同特点。
《人口志》。《人口志》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人口数量及其变化、影响;人口流动及其规律;人口政策、人口理论和相关思想;普通民众的人口观念与生育观念(如溺婴等)。
《实业志》。《实业志》记述近代农业、工业、矿业、商业、金融。另附商会、农会等民间实业组织。
《城市志》。在清代,无论经济繁荣时期,还是危机时期,城市的发展都没有停滞,相反,清后期又涌现出一批新兴城市,分布于内地和边疆。所有城市,对社会经济的影响日益重要,所以,《城市志》不可不立。本志中,可以按城市的规模、功能和属性,分成几类,分别叙述。本志后,附“租界”。
《交通志》。《清史稿·交通志》有“铁路”、“轮船”、“电报”、“邮政”诸项,新修《清史》仍之,增加“驿路”一项。
《河渠志》。《河渠志》仍《清史稿》之内容,载黄河、运河、淮河、永定河、海塘、直省水利。无一定规模水利建设之江河,不必载入。
《外交志》。《清史稿》设《邦交志》,新修《清史》改为《外交志》,仍按《清史稿》之体例,分列各国,分述外交。另附“属国”。
《藩部土司志》。《清史稿·列传》中有“藩部”、“土司”两类,新修《清史》将其合并,设《藩部土司志》,以突出边疆之地位。藩部土司之重要人物,融入《列传》,与满、汉族平等。本志照分“藩部”、“土司”两部分。
《民族志》。本志记载民族文化特征、民族分布、民族迁徙与发展、民族经济状况、民族关系。
《风俗志》。本志分为三部分,即边疆风俗、内地风俗和清末习俗改良。边疆按民族记其风俗,内地按区域记其风俗。清末习俗改良,包括习俗改良(如妇女放足)和恶习改良(如禁止吸食鸦片)两类。
《宗教志》。《宗教志》内容包括:“佛教”(含藏传佛教、南部佛教)、“道教”、“萨满教”、“天主教”、“基督教”、“东正教”、“民间宗教”、“其他宗教”。列强对华宗教侵略及中国人民的反“洋教”斗争,融入本志中。
《教育志》。应包括官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其中又分为传统教育和新式教育。传统教育中,应包括封建教化;新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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