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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清初明史馆馆臣的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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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世臣的货币思想研究

时间:2009-7-24 13:46:41  来源:不详
  至於鈔的發行方法,包世臣的設計是:

  造鈔既成,由部發各布政司,轉發州縣。州縣必立鈔局,與民平買賣。其水陸大鎮店去處,由司設局。大要賣鈔收銀,必照市價。傾鎔批解之費,不可以累州縣。宜據旬報為準,州縣以九四折解司,司以九七折解部。富民見行鈔之變,知銀價必日減,藏鏹必出。鏹出產多,而用銀處日少,銀價必驟減。[43]

造鈔的權利,由中央政府獨佔,地方政府是不能造鈔的。所以,包氏說:「造鈔既成,由部發各布政司,轉發州縣。」亦即是由戶部分發給各省的布政司,各布政司再分發給本省的各州縣,而各州縣則設置鈔局,賣鈔與人民,有些水陸碼頭,較大鎮店,亦須由布政司設鈔局,賣鈔與人民。
  人民用銀買鈔,包氏認為應照市場價格,不須要由官府規定比價。鈔局賣鈔的收入,每十天結算一次,各州縣賣鈔的收入解交各省的布政司,各布政司轉解戶部。各州縣設局賣鈔,及各布政司辦理轉發、轉解事宜,均需要經營開支,所以包氏認為州縣以九四折解交布政司,即留下百分六作為經費,而各布政司以九七折解交戶部,留下百分之三作為經費。
  為了使人民願意表接受用鈔,並希望使鈔成為社會流行的通貨,包氏認為政府應該規定,一切公項收入,必須用鈔繳納。他說:

  唯未議行,先議收,乃可行、可久。其收入也,在內捐級,捐封,捐監;在外完糧,納監必以鈔。則不脛而走。[44]

又說:

  其行之,必自上始。未議行,先議收。收之現行捐例為最妙,凡上兌非鈔不行。先赴局買鈔,指數以錢起算。銀以照時價,無以例價累監生。州縣徵解錢糧,關榷徵收,皆收鈔,非鈔不行。不過一年,民心趨於鈔矣。[45]

又說:

  世臣前致瀾甫書所云:未議行,先議收,而收之莫為正供、常例二事,儘之矣。[46]

從上引二段,可以看出包氏的用意是為了使人民對鈔有信心,進一步使整個社會普遍接受、普遍流通,最好的辦法是由政府規定,人民向政府納稅,及捐官,一定要用鈔。如果用銀,亦要按照規定到各鈔局買鈔,再要鈔來繳納。包氏以為,如果由政府率先收鈔,則不到一年,人民對鈔的信心就會建立起來。
  包世臣就紙幣流通的原理作了解釋,其謂:「馭貴之易者,以其有實也……統計捐班得缺者,不過什之二三,然有此實際,則能以實馭虛。蓋實必損上,而能馭虛,則上之受益無窮,而天下亦不受損,此其所以為妙用也,但非短視諸公所解耳!」[47]這一論點,說明了包氏認為部分兌現準備金,即可保證全部紙幣的流通。這段史料出於包氏口中,不過在〈再答王亮生書〉卻已刪去,這很可能是包氏後期思想作了轉變之故。總言之,包氏對於準備金的主張並末有完整的思想。

第五節、行鈔之後對銀的安排

  包氏對於行鈔之後,銀的地位如何安排,亦有詳細的討論。他認為「……亦不廢銀,而不以銀為幣,長落聽之市人,則藏鏹者不嗟失業,無以肆其簧惑之說。」[48]其意見是行鈔之後貨幣體系之中,錢作為本位幣,而鈔作為錢的代用劵。鈔的面額亦是以錢為計算單位,其作用是補救錢的繁重之弊,而在高價值交易及大數目支付、轉移時,則用鈔代錢。至於銀兩,則仍准買賣,仍然是一種貴金屬,是一種有價值的商品。也即是說,銀兩有限地在市場上流通,至於銀的價格,則完全聽由市場決定。由此可見,包氏已經察覺到價格取決於市場的規律,這是他獨到之處。所以包氏說:

  銀從錢價,不拘一文一釐之例。行之稍久,銀自消退矣。[49]

所謂「不拘一文一釐之例」,是說解除從前銀與錢的法價規定。因為清朝錢法規定,銀每兩等於錢一千文,錢一釐等於錢一文。包氏以為行鈔之後,銀不再是「法幣」,故就不再需要維持銀與錢的比價了。
  不過,葉世昌認為「不以銀為幣」是指不以銀作為計算單位,而非不以銀作為貨幣流通。[50]事實上包氏在《安吳四種》卷26曾謂:「部餉、甘餉、貴餉等項,萬不能不解銀」[51],至於江浙、兩楚、與江西六省等富裕地區,則把銀存留地方,「如是,則六省所減用銀之數,幾及千萬」。在各省正供年額四千萬兩之中,僅占四分之一,由此可知,以錢代銀之議,在特定的情況下有所例外,[52]包氏又謂:「如是,則六省所減用銀之數,幾及千萬」[53],更重要的是王鎏《錢幣芻言續刻》說:「先生(包世臣)尚欲銀鈔兼行,而鄙(王鎏)見則既有錢鈔二者為幣,則銀自可廢耳。」[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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