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紙,至於造鈔,是否與造紙同一機構,或是由中官造紙,而另委機構造鈔,並未說明。但包氏又說:「造鈔既成,由部發各布政司,轉發州縣。」[69]可以看出造鈔的權利歸於中央政府,而各直省不得造鈔。所以要「由部發各布政司」。[70]「戶」應是指戶部,也就是中央政府中的財政部門。所以,不論造紙、造鈔是否同一機構,而造鈔的權利歸於中央,地方政府不得造鈔,則無疑問。
第二節、關於鈔的面額及發行數量
首先討論面額,王鎏在《錢鈔條目》中,具體地說明鈔的面額分為七等,即千貫、五百貫、百貫、五十貫、十貫、三貫、一貫。包氏則未有確切地說明鈔的面額,而只是說出他的原則。即是:
或以二五百文起數,或以千文起數,或以五十千止,或以百千止,斷不可更大。[71]
又說:
鈔宜始於一貫,一錠之數也。終於五十貫,一寶之數也。[72]
上引二段,可以看出包氏對鈔的面額之構想,是最小面額為五百文或一千文(一貫);最大面額為五十貫至百貫。
包氏不贊成面額太大。他說:「斷不可更大」亦即是說,面額不可比一百貫再大。他在信中對王鎏說:
如尊說(指王鎏),至千貫以便藏者。原行鈔之意,以代錢,利轉移耳。非以教藏富也。[73]
他說行鈔是為了流通,為了解救制錢不便轉移的困難;不是為了教人收藏。
其次再討論到發行量,包氏說:
初屈造鈔,以是當一歲錢糧之半為度,陸續增造,至倍於歲入錢糧之數。循環出入,足利民用即止。[74]
是包氏認為鈔的發行額最大限量為國家歲入的兩倍,照當時歲入為銀四千萬兩計算,鈔的發行額最多不能超過八千萬兩相等的價值,亦即是大約在八千萬至一萬萬貫。包氏不同意王鎏無限量發行的意見。他說:
尊議云(指王鎏):造百萬即百萬,造千萬即千萬,是操不涸之源之方。從來鈔法,難行而易敗,正坐此耳。[75]
王鎏是主張大量發行的,他並且認為這是鈔法的優點之一。他認為用銅鑄錢及用銀為幣,都受到幣材數量的限制,不能無限量的鑄造,所以國家用度不足。唯行鈔可以大量發行。他並且十分樂觀地認為在行鈔之後「國家財用不竭,則消姦民逆矣。」[76]又說:「漕務、河務、鹽務、皆有積弊,人不敢議者,恐經費不足故也。行鈔無難更定章程矣。」[77]又說:「國計大裕,捐例永停,即捐銜亦可無庸,則重朝廷之名器。」[78]可以看出王鎏認為行鈔之後,由於幣材易得,而面額隨意,所謂「造百萬即百萬,造千萬即千萬。」可以無限量的發行,國用充足,一切行政推行,均不受經費限制了。但包氏反對此種意見,認為歷代行鈔之所以失敗,多是因為大量發行。所以他主張發行數量必須嚴格控制。
第三節、 包世臣構想的發鈔機構
關於發鈔機構的設想,包世臣說:
造鈔既成,由部發各布政司,轉發州縣,州縣必立鈔局,與民平買賣。其水陸大鎮店去處,由司設局。大要賣鈔收銀,必照市價。[79]
由上引一段,可見包氏所設計的發鈔機構,是由州縣所設置的鈔局。另有距州縣較遠,但係水陸大鎮店去處,亦由布政司設局賣鈔。
王鎏在這一點上與包氏不同。他以為應將賣鈔的任務,由政府委託民間的私營的錢莊。他說:
以鈔與大錢發與錢莊,即禁其私出會票、錢票。如領鈔及大錢滿一萬貫者,半年之後,覆其換銀若干,以一分之利與錢莊,止收銀九千貫之數;又以一分之利與百姓,止收八千貫之數。[80]
可見王鎏在這一方面的設計與包氏大不相同。包氏主張由官(州縣)設局賣鈔,王鎏則主張由官府委託私人錢莊賣鈔,王鎏的構想,在將鈔與大錢交與錢莊發賣的同時,即禁止錢莊私出會票、錢票,在本質上,與鈔有相同的作用,並且與官鈔有互相競爭的作用。如果在行鈔之後仍然准許錢莊私出錢票、會票,可能造成混亂,及對官鈔的流通造成阻礙。所以要禁止錢莊再私出錢票、會票。
錢莊私出錢票、會票,當然會賺取某些利潤,政府禁止其繼續私出錢票、會票,或為私人錢莊所不願。於是王鎏設計,將發鈔委託錢莊,使其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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