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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46:42  来源:不详
卷三一《后妃传》,第952页。 [68]《晋书》卷九三《外戚传》,第2412-2413页。 [69]《晋书》卷九三《后妃传》,第952-953页。 [70]《晋书》卷四一《杨骏传》,第1178页。 [71]《晋书》卷九三《外戚传》(第2412页)说,皇后之父杨文宗“其先事汉,四世为三公。文宗为魏通事郎,袭封蓩亭侯”,据《后汉书》卷五四《杨震传》(第1769页),震的曾孙杨众在建安二年(197年)被封为蓩亭侯,杨众当为杨文宗之父。 [72]《宋书》卷二七《符瑞志上》,第783页、卷一《武帝纪上》,第1页。 [73]参费孝通:《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68页。 [74]潘光旦先生在他所翻译的恩格斯《家族、私产与国家的起源》的注释中很详细地讨论过这个问题。他相信中国古代也存在过重舅权的现象,并着重分析了丧服上抑制舅服与春秋时舅甥继承的事例以证明他的看法,见《潘光旦文集》第13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31-234页之注214,又见《文集》第10卷《论中国父权社会对于舅权的抑制》,第458-463页(此条承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所吕文浩先生示知)。这里仅就潘先生未论及的汉代以后的情况作些补充考察。 [75]人类学家对此讨论很多,参见里弗斯《社会的组织》,商务印书馆1990年影印1940年版,第82-83页;费孝通《生育制度》,第196-198页。 [76]详参周天游《两汉复仇盛行的原因》《历史研究》,1991年第1期,第123-124页的统计。 [77] E.S Hartland: Primitive Law. Methuen, London, 1924. p.54. [78]《三国志》卷二二《陈矫传》注引《魏氏春秋》,第644页。 [79]《三国志》卷五六《朱然传》,第1305页。 [80]见前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编,胡旭晟等点校:《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25、830、845、849、863、871、877、958、970、999、1022、1032、1044、1051页等。 [81]并参《汉书》卷三七《田叔传》,第1984页。 [82]《史记》卷一一八《淮南衡山列传》,第3098页。 [83]《汉书》卷三六《楚元王传附刘向传》,第1932页。 [84]《汉书》卷八○《宣元六王传》,第3322页。 [85]《汉书》卷九八《元后传》,第4028页。 [86]《汉书》卷九八《元后传》,第4015页。 [87]《后汉书》卷四八《霍谞传》,第1616页。西汉首创允许亲属相互隐匿犯罪的制度,宣帝地节四年(前66年)下诏:“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最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汉书》卷八《宣帝纪》,第251页)未涉及舅甥相隐,所以霍谞云“义有相隐”。法律上虽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但在情义上是存在的。参丁凌华《中国丧服制度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99-200页。 [88]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置后律”中规定“弃妻子不得与后妻子争后”(简三八○),“后妻毋子男为后,乃以弃妻子男”(简三八一),表明这类现象不罕见。见《张家山汉墓竹简(247号墓)》,第184页。 [89]杨树达:《汉代婚丧礼俗考》,第34-44页;刘増贵:《汉代婚姻制度》,第25-27页;彭卫:《汉代婚姻形态》,三秦出版社1988年版,第195-212页列举了许多事例,可参看。江陵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中的案例二一是关于女子甲与男子丙和奸案,很能反映时人的婚姻观念,见《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奏谳书〉简180-196,第227页。六朝时的事例见董家遵:《从汉到宋寡妇再嫁习俗考》第3、4节,原载《中山大学文史学研究所月刊》第三卷一期,1934年,后收入董家遵着,卞恩才整理《中国古代婚姻史研究》,广东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58-263页所引。另可参庄华峰《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寡妇再嫁》,《安徽师范大学学报》1991年第3 期,第343-344页所引事例。 [90]说见《白虎通·宗族》“九族”,陈立疏证本,中华书局1994年版,第398-400页;夏侯、欧阳《尚书》亦持此说,见《尚书·尧典》孔颖达疏及《左传》桓公六年孔颖达疏引,两说略有不同。陈立疏证本的《白虎通·宗族》在释“九族”部分根据卢文弨说补了“上凑高祖,下至玄孙,一家有吉,百家聚之,合而为亲”二十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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