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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年前由译介西书产生的一场歧见——关于严复译《社会通诠》所引发的《民报》上

时间:2009-7-24 13:47:29  来源:不详
当然,严复对炎、黄、尧、舜、周、孔之道,仍然正面看待其历史上的价值,但以为其已过时的言下之意,则是不言而喻的。
对现实的讨论方面,由于甄克斯是英国君主立宪制度的衷心拥护者,严复于是顺理成章地把原著中反对废除君主的话加以翻译和宣扬,诸如“吾闻泰东之人,谓君臣之伦,为与世宙终始。此其说虽不尽尔,然亦可见其制之至坚难破者矣”(注:《社会通诠》,《严复合集》第12册,第12、174—175、168、145、181、96、98—99、145—146页。),严复又加上按语说,“近世崛起齐民之中而操国柄者,英有克伦摩(威)尔,法有拿破仑,皆有传业子孙之意”;紧接着又借甄克斯之口说,“且国位传子之制,虽出于私,而自其果效言之,未始非社会之幸福,盖其事与宗法社会之众情合”,这样“可无至于生乱”。相反,如果废除君主和世袭,则有三种可能:“政党互争,玄黄水火,朝野内外,冲突破碎,无一地之安”;“人怀帝制之心……主权旁落,不可复收”;“操政柄者,欲得利己易事之君……以为傀儡,而己则执神之机”。三者均会导致“风潮滔天,国有覆亡之虑”。故“社会之民德未烝,彼乌托邦之政论,其不可用”(注:《社会通诠》,《严复合集》第12册,第12、174—175、168、145、181、96、98—99、145—146页。),中外皆然。无疑,作者和译者认为可以保留君主及世袭制的主张是一致的,但这里明显存在一个悖论,译者不是强调要去“宗法”吗?何以这里又能以“其事与宗法社会之众情合”为由,保留东方社会“宗法”制最明显的标志世袭君主呢?
严复还在甄克斯说“犹太种人,其俗固重宗而不重国,故国亦随亡”之后,表明自己对现实中国社会的认识:“中国社会,宗法而兼军国者也,故其言法也,亦以种不以国。观满人得国凡三百年,而满汉种界,厘然犹在;东西人之居吾土者,则听其有治外之法权;而寄籍外国之华人,则自为风气,而不与他种相入。……是以今日党派,虽有新旧之殊,至于民族主义,则不谋而皆合。今日言合群,明日言排外,甚或言排满,至于言军国主义,期人人以自立者,则几无人焉。盖民族主义,乃吾人种智之所固有者,而无待于外铄,特遇事而显耳。虽然,民族主义将遂足以强吾种乎?愚有以决其必不能者矣”(注:《社会通诠》,《严复合集》第12册,第12、174—175、168、145、181、96、98—99、145—146页。)。至此,严复终于把他对中国社会性质的判断与反对“排外”、“排满”和提倡民族主义的政治立场联系起来了。
严译《社会通诠》于1904年春由上海商务印书馆出版之后,又于4、5两月在《大公报》、《外交报》刊登他自己撰写的《读新译甄克斯〈社会通诠〉》一文,强调“外人交通以来,实以此为无二惟一之宗旨”,“而自谓识时务者,又争倡民族之主义。中国欲富强自立,必脱其宗法之故而后可。彼徒执民族主义,而昌言排外者,断断乎不足以救亡也”(注:《读新译甄克斯〈社会通诠〉》,《严复合集》第2册,第340、343—344页。)。把自己翻译此书的现实针对性表白得十分清楚。严复对《社会通诠》十分重视,此后在译著《法意》时,尤其是在1905—1907年间或撰文宣传君主立宪碌碌奔走,或讲演如《宪法大义》、《进化天演》、《政治讲义》等等时,均一再援引《社会通诠》中的观点。

    二

民主革命派对严译《社会通诠》的批评,集中于1905年冬发刊的《民报》。在年余时间里,《民报》相继刊登了汪精卫、胡汉民、章太炎三个重量级人物的文章,而且他们三人都引用了严复的“中国社会,宗法而兼军国者也。……虽然,民族主义将遂足以强吾种乎?愚有以决其必不能矣”那段案语,传现出他们的关注所在。
汪精卫在《民报》第1、2期连载了《民族的国民》的长文,内容主要是用历史事实论证反对民族压迫的合理性,以批驳《社会通诠》中所说的“宗法之民”以“排外而锄非种”为“天职”;同时强调,革命派用以动员民众的,不仅限于民族主义,更有国民主义,以批驳严复所谓“至于言军国主义,期人人自立者,则几无人焉”的不实之辞。两人分别使用的“军国主义”和“国民主义”,含义大体相近。
胡汉民的《述侯官严氏最近政见》则首先强调严氏“所得见”的“民族主义”,仅“为二三少年率尔操觚之作,暨畸人发愤一吐其怨毒之文”,这种种族复仇之论不是革命党人的民族主义,后者是要排除内外的民族压迫,使各自处于平等相竞的地位。胡氏认为,“苟能读中国之历史,与知进化之理,则未有敢蔑视民族主义者”,不独中国,“即今白种列强,其治化已踰越宗法主义时代,而入于军国主义,然畛畦之不能化,触处可睹者,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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